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原告韦先生指控被告袁先生未经其同意,将其照片制作成含有侮辱性文字的表情包,并在多个微信群发布,损害了他的名誉权。袁先生辩称,他与韦先生是朋友,只是开玩笑,并无恶意。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先生的行为已超过合理限度,构成侵害名誉权,判决其删除表情包并向韦先生书面道歉。 据悉,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某日,袁先生将韦先生的一张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并配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并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回复“滚”“小心被告”等表达不满,并私信袁先生要求其删除并道歉。袁先生却无视其不快和制止,并拒绝道歉。韦先生遂将袁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侮辱性文字;虽未发现被告出于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撤回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案件生效后,执行过程中,涉案微信群已解散,被告向原告进行了书面道歉。法官提醒社会大众,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开玩笑要把握一个“度”字。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