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教程 > 新闻资讯 > 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实践活动使用价值基本呈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实践活动使用价值基本呈现

2021-12-09 13:47:49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用手机看

扫描二维码查看并分享给您的朋友
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实践活动使用价值基本呈现

  12月9日电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会、第三检察厅厅局长史卫忠9日表明,2017年1月迄今,检察系统共审理可用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渎职犯罪案子93件95人,可用该程序流程申请办理案子总数持续上升,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实践活动使用价值基本呈现。

  12月9日是国际性反腐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办“积极主动可用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推动反腐国际性网上通缉追赃”记者招待会,通告全国各地检察系统可用非法所得收走特别程序申请办理渎职犯罪案子状况,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史卫忠在大会上强调,非法所得收走程序流程为进行反腐国际性网上通缉追赃工作中给予了根本法律规定。

  近些年,一些腐坏犯罪嫌疑人“携款出逃”早已变成其躲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常用招数。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改动前,当贪污贿赂等职位嫌疑人、被告因潜逃或是身亡没法归案时,民事诉讼程序通常无法开展,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无法解决,既不利三打击一整治,也不利网上通缉追赃主题活动的进行。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许中国添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建立的精神实质,要求缔约国向被要求缔约国规定退还涉案人员资产时,后者可以规定前面一种给予起效的司法部门法院判决书。因为在我国沒有创建相应程序流程,造成在递交追赃收走申请办理时难行之有效。

  在我国2012年改动刑事诉讼法时加设了非法所得收走特别程序,2018年改动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改动。现行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针对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等重要犯罪案,嫌疑人、被告潜逃,在追捕一年后不可以归案,或是嫌疑人、被告身亡,按照刑法要求理应追讨其非法所得以及他涉案人员资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法院明确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办理。”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同公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确立。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有关要求给予消化吸收健全。非法所得收走特别程序的开设及逐步完善,不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也为过去实践活动中碰到的因嫌疑人、被告潜逃或是身亡,一般刑事诉讼法程序流程没法开展,导致贪污贿赂违法犯罪等重要犯罪案中很多非法所得资产外流、没法被立即追讨这一窘境,给予了解决方法及法律规定。

热门软件

  • 电脑软件
  • 手机软件
  • 手机游戏
更多>

用户评论

[!--temp.www_96kaifa_com_cy--]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