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不可以用以申请注册人牟取暴利
止凡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产品消费者维权问题造成社会发展密切关注。最高法院民三庭责任人向新闻媒体表明:地理标志产品归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网,地理标志产品团体注册商标人理应是本地不因盈利为意义的团队、研究会或其他组织,应保证合理合法、合规管理、自我约束,消费者维权时要依规有效行驶起诉支配权。某些研究会和机构运用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获得加盟费用等,在新商标法上沒有根据,向法院提出诉讼缴纳加盟费用的,法院依规不予以适用。(有关报导见A5版)
腊汁肉夹馍、糊辣汤原本仅仅传统式地方美食,一旦再加上地名大全,就会有各种各样研究会冒出,委托律师全国各地撒网捕鱼,找快餐店收加盟费用、会费,该类状况早就并不是案例。这种研究会大范畴提起诉讼快餐店的目地,说起来很有可能堂而皇之,“统一营销推广体制,市场秩序运营个人行为”等等,其实无非为了更好地盈利——与其说在维护商标logo,倒不如说是要收管理费。
先前,国家专利局已确立地区研究会没有权利缴纳加盟费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就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有关问题进一步释法讲理,对统一相近案子裁判员限度毫无疑问有着核心实际意义,既要依法依规维护专利权,也需要避免专利权被乱用,依法办理好商标买受人、企业登记和广大群众中间的利益关系。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重在维护地方特色知名品牌,不可变成地区研究会的谋利专用工具。
一方面,在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地域范畴内,合乎地理标志产品应用标准的,就算不加入团体、研究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规就在应用地理标志产品,添加研究会并交纳会员费,并不是应用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不符地理标志产品应用标准或超过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地域范畴者,则不可以根据商标授权、加盟代理、申请加入等方法,得到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应用资质。
但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团体注册商标人,对里通常以会费等方法向本地域范畴内的店家收费标准,对外开放则以侵权行为起诉方法向地域范畴外的店家认为花费。实际上,做为地理标志产品团体注册商标人的研究会等机构,沒有支配权随意批准或严禁别人应用商标logo,会费、加盟费用等对里花费既没有权利随便缴纳,对外开放纯以收费标准为目地滥诉个人行为一样非常值得当心。
“地名大全 商品名”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在其中的地名大全可能是寄情达意方面的应用,也可能是商标logo实际意义上的应用。看起来用了潼关肉夹馍字眼,假如压根并不是对商标标志的商标logo性应用,反而是寄情达意的阐述性应用,不应该被确认为组成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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