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教师法修定议案并提议
进一步优化老师准入条件和激励制度
前不久,国家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公布征询建议。相比于现行标准教师法43个条款,《征求意见稿》共9章57条,包含条例、权利和义务、资质和准入条件、确保和工资待遇、奖罚和投诉等。
现行标准教师法为何必须修定?《征求意见稿》的较大闪光点有哪些?教师法修定还必须列入什么內容?紧紧围绕这种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现代教育科学院研究者储朝晖、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法规与法律法规研究所副院长蔡金成、北京师范大学学院副教授职称徐玲。
一部分要求早已落后
亟需开展修改健全
小编:国家教育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环境有哪些?
蔡金成:在我国现行标准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对20世际八九十年代在我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经验的小结和梳理。经历20很多年的变革与发展趋势,在我国师资队伍的总体情况以及所在的社会现状都早已发生了较大的转变,新的局势、新的每日任务针对师资队伍建设明确提出了新的、更高一些的规定,现行标准教师法的一些內容早已无法融入新常态的发展趋势,因而必须进行健全和修定。
徐玲:教师法执行20很多年来,一部分要求早已落后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外在自然环境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改变,亟需开展修定。比如,教师法做为教师的专业法律,应“以师为本”,突显老师行为主体意向和行为主体影响力,确保老师的合法权利,但现行标准教师法无法反映出新时代教师人群的信念规定,没法反映老师的支配权行为主体影响力,因此必须从法律视角标准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
现行标准教师法根据聘任制、薪资待遇等要求,建立了老师的机关事业单位专业人士真实身份及权利与义务。但伴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层次,现行标准教师法中的问题逐渐曝露出去,尤其是老师权利与义务和工资待遇的要求过度简单化、缺乏实际操作性的问题,造成老师拥有的法律规定利益无法获得确保,例如因为欠缺公共财政收入一体性确保,教育信息化环节老师员工福利无法贯彻落实,托欠教师工资待遇的状况经常发生。
尊师重道,关乎我国的兴衰存亡,对现行标准教师法开展修定,终将对在我国基本建设高品质教育体系、产生文化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智能化造成长远的危害。
重构老师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