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单位出文提升地区银行在海外发行股票规章制度
本报讯记者 刘 琪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决策废除《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变革联合会公示〔2007〕第12号,下称《暂行办法》),地区金融企业赴海外发售RMB债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现行标准管理方法架构及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明确分工。
2007年,为井然有序发展趋势中国香港RMB业务流程,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发展改革委协同公布了《暂行办法》,对地区金融企业赴中国香港发售RMB债卷开展标准。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度,地区金融企业同往中国香港发售RMB债卷1478亿人民币,对丰富多彩海外RMB市场投资商品,扩宽海外RMB资产应用方式,提高RMB知名度充分发挥了关键功效。
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明,伴随着高质量开放型经济新体系的加快建设,在我国全口径债务管理方法逐步完善,跨境电商股权融资宏观经济谨慎管理方法架构逐渐不断完善,《暂行办法》已难以彻底达到当今发展趋势必须。在这里环境下,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进一步统一和标准地区金融企业赴海外发行股票管理方法架构,提高海外发行股票的便捷度和操作灵活性,经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一同废除《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废止后,地区金融企业赴海外发行债券将进一步提升。针对实际操作流程将有什么转变,前述相关责任人表明,《暂行办法》废除后,地区金融企业赴中国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域)发售本、外汇债卷不受影响,而且程序流程将更为简单、提升,在审批信用额度内可自行挑选实际发售地区和发售对话框。
具体来说,金融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提出海外发行债券申请办理时,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2017〕9号)要求,测算并申报本部门的企业融资风险权重计算查询余额限制,在这里限制内,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本、外汇债卷账户余额开展审批。与此同时,金融企业在赴海外发行股票前,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改办外商〔2015〕2044号)等有关要求向发展改革委申办报备登记,立即申报发售信息内容,依照“聚焦主业、服务项目实体线、规避风险”的标准,稳步提升债务财力应用经济效益。
前述相关责任人表明,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再次妥当井然有序搞好地区金融企业赴海外发行股票有关管理方面,助推金融企业用好中国海外2个销售市场、二种資源,服务项目搭建以中国大循环系统为行为主体、中国国际性循环制互相促进的新发展布局。(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