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12月30日电 (谭伟旗)小编30日从吉林省东丰县法院获知,汤某某等73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一案前不久在医院公布判决。
人民法院审判查清,2019年5月,被告汤某某与关某1根据QQ建立联系后,受关某1尽己,由汤某某联络发布选购带有“西布曲明”有效成分的装散胶丸及外包装盒,并笔名“刘文”以犬粮、零配件等物件的为名,根据货运物流发送给关某1(笔名苍青阳)。
被告关某1在接到汤某某邮递的带有“西布曲明”有效成分的装散胶丸及外包装盒后,在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内,机构被告关某2(其爸爸)、被告马某某(其妈妈)将装散胶丸及外包装盒拼装成多种多样“瘦身产品”,并领着、机构被告李某1(其老婆)、被告李某2(其老丈人)、被告王某某(其丈母娘)等人根据微信向被告赵某某、沙某某等人市场销售,统一由李某2运用快递公司物流发货,销售总额达到400余万元。
其他各被告均在以上被告处(或退出处)选购、市场销售涉案人员“瘦身产品”。系统检测,这种“瘦身产品”中都带有“西布曲明”有效成分。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被告汤某某、赵某某等人市场销售明知道掺入有害、有危害的非食品的食品类,其个人行为已产生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被告关某1不法选购带有“西布曲明”有效成分的有害、有危害食品及包裝,不法拼装后市场销售,其个人行为已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且剧情尤其比较严重。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李某1、刘某2、关某2、马某某、王某某明知道关某1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仍为其给予协助,组成共同犯罪,其个人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方案和顾客的性命、安全健康,均已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
最后,医院一审以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或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判被告汤某某等6人刑期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RMB九100万至一百三十万余元不一;以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被判被告沙某某等3人刑期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RMB六十万至四十万不一。
针对认罪认罚、具备投案自首、挑明、从犯等剧情的64名被告,医院以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被判刑期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合判缓,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禁担任食品生产、市场销售及有关主题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