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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对新疆省第一例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案子做出三审判决

2022-01-12 10:00:13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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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对新疆省第一例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案子做出三审判决

  乌鲁木齐市1月11日电 (小编 王小军)11日,记者从新疆和田地域初级法院(下称新疆和田中级法院)获知,新疆和田中级法院最近对新疆省第一例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案子做出三审判决。

  最近,新疆和田地域初级法院依规公开审理了新疆省第一例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并附加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子。

  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法院对新疆省第一例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及公益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判被告王某犯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被判刑期七个月,并向全国媒介公布道歉,清除危害。被告王某不服气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22日起诉至新疆和田中级法院,12月29日,新疆和田中级法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本案。

  经审判查清,原判评定王某犯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的案情,內容客观性、真正,且可以互相证实,我院对原判评定客观事实及直接证据给予确定。上诉人王某为了更好地博眼球,信口开河,用不雅观动作和不敬姿态拍照动作并将图片上传互联网,在其朋友真诚提示提交该类相片不合理后删掉又再度提交,导致不雅图片在互联网上快速蔓延,引起群众明显气愤,导致极端的社会影响。其违法犯罪的主观性恶变深,违法犯罪情节恶劣。原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犯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被判刑期七个月及其在全国媒介公布道歉、清除危害的宣判均合乎罪刑刑相一致标准,判罪精确,定罪量刑适度。

  此案原判评定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判定恰当,定罪量刑适度,审判程序合理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本判决为三审判决。

  参加审判大法官表明,此案集中体现法院发扬英雄人物英烈合法权利的坚定不移观点,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发展学习培训先烈改革骨气,维护保养先烈殊荣声誉,构建学先烈、崇英烈的优良社会发展气氛。此案依规公开审判,对全社会发展拥有至关重要的教育意义,先烈不可诽谤、法律法规不可叫嚣,互联网也并不是法外之地,所有人不可肆无忌惮扭曲、诋毁、玷污、否认英雄人物事迹和精神实质的个人行为,诽谤英烈品牌形象是对社会道德的比较严重考验,终将得到刑事追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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