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过程中遭受欺诈,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特别是在与平台方交易时,如果对方欺诈成立,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下是关于一位罗先生的案例:罗先生花了107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GLS 450平行进口汽车,但在2个月后洗车时发现车辆竟然是翻新车。罗先生将通利华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赔偿428万元。通利华公司表示,涉案车辆不是他们销售的,他们也没有收到罗先生的任何款项,因此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他们认为发票是根据启隆公司的委托出具的,并且与启隆公司签订了免责声明,所以应该由启隆公司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通利华公司根据启隆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发票,实际销售方应该是启隆公司,因此罗先生与启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和第三人都有举证责任来证明涉案车辆的来源。
然而,被告提交的海外购买进口涉案车辆的检验材料以及车辆GPS定位记录均无法证明涉案车辆是全新进口车。在平行进口交易中,卖方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只有在有鉴定结论证明车辆是事故车的前提下,卖方才能证明其商品是全新无事故车。
法院最终认定,启隆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未严格审查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并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消费欺诈。因此,前海法院判决启隆公司退还罗先生的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购车价款的三倍,共计321万元。启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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