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10月26日电(郭其钰 张益聪)某互联网技术公司高管汪某充分利用账户管理权限,登陆查询,剖析后台管理得奖数据信息,根据关系多账户开展“刷奖”。新闻记者26日从杭州市智慧法院获知,医院评定被告汪某个人行为组成侵害商业机密,可用惩罚性赔偿裁定其赔付上诉人损害三百万元。
据统计,上诉人武汉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业互联网主播运营主题活动,集团旗下有2款网络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上诉人企业集团旗下某服务平台产品总监一职,并与上诉人签有保密协议。
上诉人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模式为:服务平台网络主播与申请注册客户进行互动交流,客户根据现钱在线充值得到网站内的数字货币,根据消費数字货币“选购”相匹配使用价值的“礼品”,并打赏主播给网络主播。网络主播得到礼品后兑换成盈利,依照约好占比向企业分为。
为激励消费者进行互动交流,服务平台在打赏主播阶段设定得奖程序流程。一定期限内,后台管理会按照程序流程优化算法随机生成得奖礼品数量数据库索引,当某一个客户打赏主播的礼品总数恰好累积相对应倍率的得奖总数数据库索引,便会被系統判断为得奖。根据后台管理管理权限,公司高管可登陆服务平台账户查询得奖实时数据。
上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诉称,被告在职人员期内开展“刷奖”,辞职后新员工入职同业竞争其它企业,仍再次登陆后台管理“刷奖”。被告自诉为此盈利200多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上诉人认为的后台管理得奖实时数据和根据得奖数据信息得到的中奖概率,组成商业机密。被告在本身不法盈利的与此同时,危害服务平台运营纪律和核心竞争力,组成侵害上诉人商业机密,并确定可用惩罚性赔偿,裁定被告赔付原告人财产损失三百万元。
“我们在严厉打击故意损害专利权个人行为的与此同时,也促进新的领域商业机密的维护,因而评定本案应可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行为盈利1.5倍明确赔付额度。”本案筹办大法官剖析说,被告在职人员期内及辞职后利用高管理权限账户获得后台数据,主观性有意显著。在一年多時间内数次登陆后台管理执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频次经常,延迟时间长,侵权行为盈利高,属情节恶劣,故可用惩罚性赔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