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12月2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古井集团向股东追索7亿元借款一事已宣判。面对被告所谓的“7亿元借款是对浦创公司在古井集团的股东权益受损的一种救济”说法,法院最终未予采纳。判决多名被告连带偿还同华控股欠安徽古井集团的借款本金7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根据天眼查关联信息显示,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而前者为上海同华创盟投资有限公司100%持有的子公司。
另据此次公布的(2020)皖16民初1号判决书,古井集团方面披露了7亿元借款的发生过程。
2017年8月3日,古井集团与同华控股约定,古井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同华控股提供借款1亿元,年利率为7.5%,按月结息,借款期限12个月。后古井集团于8月3日、8月8日、8月9日分别向同华控股转账4500万元、4500万元、1000万元。
2017年11月28日,古井集团与同华控股约定,古井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同华控股提供借款2亿元,年利率为7.5%,按季结息,借款期限12个月。后古井集团于11月28日、29日、30日、12月1日分四次向同华控股转账5000万元,合计2亿元。
2017年12月2日,古井集团与同华控股约定,古井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同华控股提供借款2亿元,年利率为7.5%,按季结息,借款期限12个月。后古井集团于12月2日、3日、4日、5日,分四次向同华控股转账5000万元,合计2亿元。
2017年12月6日,古井集团与同华控股约定,古井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同华控股提供借款1.5亿元,年利率为7.5%,按季结息,借款期限12个月。后古井集团于12月6日、7日、8日,分三次向同华控股转账5000万元,合计1.5亿元。
2018年3月9日,古井集团与同华控股约定,古井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同华控股提供借款5000万元,年利率为7.5%,按季结息,借款期限12个月。后古井集团于2018年3月9日、3月14日,分2次向同华控股转账2500万元,合计0.5亿元。
针对上述五笔借款合计7亿元,同华公司、浦创公司、史正富、翟立分别与古井集团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同华控股上述五笔借款项下的本金、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自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署后,古井集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同华控股足额发放了借款合计7亿元,因同华控股未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古井集团多次向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同华公司、浦创公司、史正富、翟立催要本息,但是同华公司、浦创公司、史正富、翟立始终未代为偿还。
古井集团认为,依据《保证合同》,同华公司、浦创公司、史正富、翟立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在古井集团多次催要后仍不履行担保责任,已经构成违约,除应当代偿借款本金7亿元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但同华公司方面认为,古井集团对同华控股的7亿元借款是对浦创公司在古井集团的股东权益受损的一种救济;且古井集团应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截至2019年末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浦创公司以所得利润分红偿还对古井集团的借款,多退少补。
其还提到,古井集团10年发展带来资产的多倍增长,其中的未分配利润超过33亿。由此,同华控股-浦创公司在古井集团的股东权益超过40亿,应可分到的利润分红超过13亿;足以覆盖同华控股对古井集团的7亿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华公司进一步指出,古井集团出面召集和主持市国资、浦创公司、太盟及国厚这三边四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共同协商就40%古井集团股权的权益分配达成一致,是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复杂问题的最佳结局,而且也具备了现实可行性。
协商解决的条件实际上已经具备,目前唯一阻力是香港太盟的价格预期过高,而这种过高预期与古井贡股价涨得太高有关,也与他们不太了解省情市情有关。
同为被告的浦创公司则辩称,涉案的五份保证合同并非浦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涉案的五份保证合同为浦创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翟立越权订立,未经股东会决议,应被认定无效。
由此,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借款的性质及利息如何确定;2.浦创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约定借款系对浦创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救济,也未约定浦创公司以所分利润偿还借款,同华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对同华公司对借款性质的抗辩不予支持。该抗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该争议,对此本案不予审理。
因委托贷款合同对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均作出了约定,故应按照约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不予支持。故对古井集团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超过上述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翟立系浦创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其当庭对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上其本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翟立代表浦创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提供了浦创公司股东决议,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应认定浦创公司担保有效。
且即使按照浦创公司所称翟立系越权签订、股东会决议不真实。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
古井集团提供的签订保证合同时翟立提供的浦创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明古井集团对股东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故在古井集团形式审查了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是否属实、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的情况下,在浦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古井集团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的情况下,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故翟立代表浦创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翟立加盖的浦创公司印章是否属实,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故对浦创公司提出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翟立同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即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因同华控股与古井集团之间的一般委托贷款合同、同华公司、史正富、翟立与古井集团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如前述,浦创公司与古井集团之间的保证合同亦为有效,故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亳州农行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古井集团委托发放了借款,同华控股支付部分利息后,未继续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同华控股亦未偿还借款本息,应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并承担古井集团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38万元。
该主债权古井集团已经申请仲裁,亳州仲裁委员已经作出裁决。同华公司、浦创公司、史正富、翟立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同华控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保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委托借款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故对古井集团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最终判决,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史正富、翟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同华控股有限公司欠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7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为153943735.36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利息及罚息以7亿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复利以欠付利息(欠付利息借款期内按年利率7.5%、借款期外按年利率15%计算)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欠付利息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的数额超过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