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乐
他们是一群追逐梦想的人,是一群“游戏人生”的人,是中国游戏产业的“太吾氏传人”,他们是——中国独立游戏开发者!他们呕心沥血制作出不乏经典之作:《太吾绘卷》、《中国式家长》、《刀塔自走棋》……一款游戏从襁褓婴儿到长大成人进入市场经受考验,游戏开发者们经历了“中国式家长”的焦虑和压力,最令人深恶痛绝的当属“山寨产品”。今天,笔者带领诸位识别各类的游戏抄袭手段,传授反“抄”之功法。
游戏界面UI(User Interface),有人将它形容为一座“桥”,游戏用户通过它了解游戏玩法、控制游戏角色、浏览游戏场景,通过它连接虚拟的游戏世界。笔者认为,一个好的游戏界面应该做到表达准确精炼、令玩家代入游戏之中并富有戏剧感,我比较喜欢的一款游戏UI设计
目前,法律对游戏界面的保护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一是认定为美术作品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本文先说第一种。
从上述法条可知,使用“知名服务特有装潢”这个反“抄”手段,主要是针对混淆行为。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法条用的是“有一定影响力”这个表述,而本文说得是“知名”二者有区别吗?没有实质性区别。鉴于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知名商品”之类的措辞,容易被人滥用为追求荣誉称号,故新修订的2017年版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借鉴《商标法》关于“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表达,统一以“有一定影响”表达对于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要求。
游戏开发者们不要以为,对游戏画面、界面、人物形象具体要素的抄袭才叫混淆;实质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都应当认定为混淆。
具有市场知名度才可能导致市场混淆 就是说,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界面,首先要证明的是原告的游戏拥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只有拥有市场知名度,才能发挥识别商业来源的作用。
如何证实游戏具有知名度呢?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①游戏上线前后各大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②游戏在业界获得的奖项情况;③游戏在玩家中的口碑、评论;④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
如何证实游戏界面是特有装潢?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装潢。
特有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某一款产品的具体装潢。具体到游戏界面,一款游戏必备的或者说是玩家必经的界面有两个:
一是游戏登录界面,登录界面是玩家最先接触到的界面,玩家可以从登录界面的画风中了解到整个游戏的风格。登录界面主要构成:标题、账号密码等需要交互的相关信息,登录与退出按钮,并以游戏场景图作为背景图;
一是游戏主界面,主界面是该游戏最重要的一个界面,也是玩家长时间停留的界面,在主界面中,需要包含所有玩家经常会使用到的按钮或信息。
因此,原告起诉主张的特有装潢,应当在游戏的登录界面和主界面中寻找其共同的、显著的特征部分,如是角色扮演类游戏还可以在游戏角色界面中寻找。
比如文章开头《第五人格》游戏的登录界面,画面是以一个城堡里的密室房间为场景,游戏角色主人翁奥尔菲斯侦探站在中央,手提一盏煤油灯忽明忽暗,密室墙壁上有一副图画,界面顶部写着“第五人格”的标题,底部有“点击屏幕进入游戏”的按钮提示。这些设计充分体现了《第五人格》系列游戏神秘、悬疑、刺激的特点,能够建立起与游戏之间的特定联系,产生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构成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
当我们把涉案游戏的特有装潢找出来后,就要与侵权游戏的界面进行逐一比对,指出哪些界面抄袭了原告方的设计,相似程度有多少,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判断。
作者:康乐律师 专注网游和电竞的法律实务研究,担任多名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和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经纪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