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宣公十二年》邲之战中,记载了晋国的逢大夫为了挽救战败逃跑的晋国大夫赵旃而舍弃两个儿子生命的事件。
关于这段话中的“皆重获在木下”,历来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主要的聚讼集中在“重”和“获”上,也涉及到“皆”的词义理解问题。
杜预以“兄弟累尸而死”注释“皆重获在木下”,用“累”训释“重”。关于“获”的词义,《正义》认为杜预把此处的“获”释为“死”,为了维护杜注,进而把“获”训为“被杀之名”。但是,杜注实际上没有训释“获”,这是《正义》的一厢情愿(详见下文)。
林尧叟注同杜注,用“累”训释“重”,“获”未训。杜注和林注都未对“获”作训释,即二人都认为此处的“获”当为其常用义获得。
竹添赞同的实际上是《正义》的说法。
焦循驳斥了《正义》的意见,申明了杜预和林尧叟的观点,认为“获”的意义就是常用义获得;“重”义为重叠。
我们以《左传》中的相关句子为例说明。如:
(1)中“皆”的范围指向对象为“手”和“足”,语义指向“见”。可以变换为:
(2)中“皆”的范围指向对象为“群公子”,语义指向“鄙”。句子可以变换为:
(3)中“皆”的范围指向对象为宾语“食”,语义指向“尝”。句子可以变换为:
根据以上规律,“(兄弟之尸)(根据文义补充)皆重获在木下”,这句话中,只有主语“兄弟之尸”为复数,自然,“皆”的范围指向对象只能是“兄弟之尸”,语义指向谓语“重获”,“在木下”是地点状语。这句话可以变换为:
这些“并”都有<+同时>的特征,相当于“偕”。同时,“并”也有表示总括范围的用法,此时不具备<+同时>的特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