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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无双2》御史印怎么样 红色品质宝物御史印介绍,极无双2玉带诏给谁用

来源:天空软件网 更新: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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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御史出巡,所到之处,“地动山摇”

文/煮酒君

巡视制度古已有之。其主要目的是皇帝为了监督地方官员是否存在结党营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它从秦汉时期就已经正式确立,到了唐宋时期更加完备。元明清时期则更加成熟和强化。历代沿革,经久不衰。在形式上,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遣官员代为巡视,后来逐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巡视既有明察,也有暗访。明察是公开巡官身份,所到之处,“地动山摇”;暗访是不张声势地深入民间微服私访,谓之“行路御史”。

而明朝是历朝巡视制度最为完善和典型时期,所以从明朝巡视制度可以一窥古代巡视制度,监督地方官员的特点,对比现在中央推行的巡视制度,可以发现其中一些有意思的地方。

明朝对地方官员的监督除了具有特务性质的东厂、西厂、锦衣卫,在国家法定行政组织中还有三个系统。一个是巡按御史。另一个是提刑按察使司。再一个则是巡抚都御史。其中巡按御史是三者中具有核心地位。它不但代表朝廷履行监察地方行政的职责,而且,还在省府州县的层级行政组织之外,另行开辟了一条通往中央直达各级行政层级的垂直沟通渠道,成了为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加强政府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

按照《明史》记载,明朝初年,就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政权不久,朝廷就开始派遣御史到地方进行巡察了。不过,当时毕竟政权初立,百废待举,所以,只是沿袭唐宋旧制,制度上并没有什么特别建树。直到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件发生后,朱元璋对全国官员体制进行了一场大的调整。罢掉御史台,改置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等十二道,宣德时期定为十三道。到了洪武二十三年,改铸十二道印文,守院印十二,上面刻“某道监察御史印”;而巡按印,则上面刻有“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从此可以看出,明朝的分道巡按制度正式在这个时期建立了。不过当时,临时性差遣较多,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期限规定。直到永乐初年,巡按御史制度才基本形成。而涉及到的详细规章制度、程序环节的制度,一直到正统四年《宪纲事类》颁布后,才彻底完成。

按照《明会典》规定,明代十三道御史出巡当差,根据责任的轻重,经办事务的复杂与简略、道里的远近,分为大、中、小三等。小差事事务比较简单,范围也只是在京师,或者京师附近。御史刚刚就任,按照规定必须经过实习,所以担任小差,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合格,可以担任中差。中差基本上属于专职,监督某一处或者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还有巡视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御史,或者因为道里较近,或者因为事务简单,也属于中差。而大差除了提学道、巡视京营外,统统巡按。从这里看出,巡按在都察院御史担任的工作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明朝巡按御史被朝廷差遣点派有几个非常重要的规制。一是,凡是巡按御史一年期满的,差官更代,都由都察院拟定御史两名,引到皇帝面前,由皇帝圈定其中一个人,进行御前点差。二是,差遣官员,也要分南北。凡是北方籍贯的御史,比如河北、山东、山西、山西、河南人,按照规定一般不差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巡视。而南方籍贯的御史,比如福建、广西、广东、云南、贵州的人,也不派遣到辽东、宣大、甘肃进行巡视。三是,御史如果实授后,必须要先任中差,差事结束,回来交割完毕,才能请求点派巡按。本来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就是中差,但是嘉靖四年后,仍然必须要中差回道御史中间选择差遣。这个规定非常严格,不容通融。四是,巡按出差一般是轮差。通常是中差御史工作结束,按照回来先后顺序进行派遣。如果出现中差无人,那要选择巡按回来御史中资历较浅的选定。

御史出巡除了以上规定,还有一些其他规范。第一,期限。明代的巡按御史出巡,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种时间上的设计有几个方面的考虑。如果太短,则无法搞清实际状况,不能很好履行监察职能。如果太长,则很有可能出现检察官与地方官相互勾结的情形。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些时候却并未达到预想。有的工作能力出众的官员,一年时间太短,常常有事务庞杂,时间不够之憾。甚至有的官员做出成绩,当地百姓请求留任。

第二,人员。巡按御史出巡,法律规定允许携带书吏一名,一般不超过两名。如果国子监生员随同出差,协助工作,进行实习,也可以临时启奏皇帝批准。另外,还严格规定,书吏与监生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得分开。第三,办公场所。巡按御史巡视地方时,必须保证有固定办公场所。御史处理公务时,地方政府必须派遣士兵守护,任何闲杂人员不得接近。即使是当地行政长官,未经允许也不得擅自入内。另外,巡视过后,其办公场所也不能用作他途。

第四,财务。巡按御史在财务上必须保持独立。凡是所有日常开支,都要官钞交易。在回京复命时,要将所有开支账目统统上报到都察院。对于地方秋毫不得有范。第五,回避。御史巡视地方,如果是原籍或者曾经寓居于此,则必须回避。如果具体办理公务中,有涉及到与自己有仇隙的人,也要明确说明进行回避。另外,如果有自己家族中在当地担任地方官的,也要必须回避。第六,严禁交际。巡按御史出巡地方,不得接见闲杂人等,以免出现关说现象。第七,严禁携带家眷。御史出巡过程中,不得携带家眷,而且也不得借出差之机顺道回乡。严禁携带家眷除了保证御史能够专心公务,还可以提高这项工作得严肃性。

通过以上几项严格的法规,大致可以了解御史出巡过程中的限制和要求。总体来讲,明朝对于出巡官员的规定还是细致入微的,只是,再好的法律也要合适的人来执行。当官员开始不信法,只想实现个人的升官发财梦,那么这些制度最后将变得一钱不值。所以关于明朝其巡视过程出现的问题则格外让人深思。

这些种种弊端,下次文章慢慢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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