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在2020年11月4日那天,小明在上网时看到了《双倍传奇龙皇玛法》的游戏广告,让他心生兴趣,随后创建了游戏账户,开始了游戏世界的冒险之旅。自那天起直到2021年7月31日,小明在这个游戏中燃烧了自己的热情,共计充值超过200次,总金额达到了惊人的313,430元,全部都用于购置游戏内的皮肤、装备,以及荣耀的冠名权。
2020年10月26日,由游戏公司(亦菲公司)举办的线下冠名活动拉开了帷幕:单日累计充值满5,000元、1万元或2万元,玩家便可获得本区服冠名7日、30日或者永久冠名。小明,作为游戏内跨服消费排行榜上的霸主,成功夺得了“眉瑰传奇”的永久冠名权。
然而,好景不长。在2021年8月的一天,小明接到了《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游戏方发来的消息,这款他沉迷的游戏即将宣布停运。
充值服务在2021年9月30日零时画上了句号,而整个游戏运营服务也在随后的2021年10月30日零时完全终止,包括服务器关闭、删除所有账号角色信息、停止用户注册等。
至于如何补偿小明在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以及尚未生效的游戏服务,亦菲公司并未有任何表态。小明的所有资产,包括虚拟货币、装备、皮肤以及他引以为傲的永久冠名权,统统消失无踪。小明感到十分困扰,尝试联系客服处理,却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绝望之中,小明选择提起了诉讼。最终,游戏方同意退还部分金额,总计94,029元,仅相当于小明总充值金额313,430元的30%。
一、前情提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
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二、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2)渝0105民初25868号
判决日期:2023年4月19日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杨大石与被告哈尔滨亦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菲公司)、第三人武汉蓝色火焰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火焰公司)、江苏三九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大石于2022年6月2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22年7月28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大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啟东及被告亦菲公司和第三人蓝色火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王淋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三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大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亦菲公司向杨大石退还充值款313,430元;2、判令亦菲公司赔偿律师费7,000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杨大石通过手机弹出的网页信息下载了亦菲公司平台上的游戏《传奇之龙皇玛法》,于当日注册游戏账号“yds911”。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杨大石共在游戏账号中充值313,430元,用于购买皮肤、装备、冠名权等。第三人蓝色火焰公司负责上述游戏的运营和维护,杨大石购买游戏冠名权时曾和蓝色火焰公司确认冠名权期限是否为永久,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向游戏账号充值6万元冠名费。2021年8月亦菲公司发出停服公告,宣布《双倍传奇之龙皇玛法》将在2021年9月30日零点关闭充值服务,并在2021年10月30日零点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包括关闭服务器、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用户注册关闭等)。但对于杨大石的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及尚未生效的游戏服务如何补偿,亦菲公司只字未提,杨大石只能通过游戏客服与亦菲公司沟通,要求亦菲公司提供补偿方案,退还相应充值金。综上所述,自2021年10月30日《双倍传奇之龙皇玛法》正式停服,杨大石与亦菲公司的合同正式解除。杨大石进行充值、购买冠名权是基于亦菲公司承诺可永久(长期)进行游戏的前提下发生的,但从杨大石开始游戏、进行充值不到一年的时间,亦菲公司即单方宣布停服,导致杨大石无法继续使用游戏服务,亦菲公司应当退还杨大石充值款313,430元并承担律师费7,000元,但其一直拒绝退款,也不愿承担相应责任。杨大石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亦菲公司辩称,杨大石实际没有充值313,430元,充值金额17万元左右,前述金额已全部用于购买皮肤装备等,前述皮肤装备已经在游戏中发挥相应作用,亦菲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杨大石的目的已经实现,享受了游戏的快乐和乐趣,杨大石在民事起诉状中也自认购买皮肤装备的事实,故杨大石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消耗的虚拟货币及其对应的金额。游戏中服务所有权属于亦菲公司,游戏停服后已经失去相应的价值,杨大石要求对部分服务进行补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对律师费并无约定,亦菲公司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律师费。
第三人蓝色火焰公司陈述意见与亦菲公司一致。
第三人三九公司书面陈述意见,1、根据三九公司与亦菲公司的约定,亦菲公司承担平台注册系统、充值计费系统、登录系统、游戏论坛等系统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及宽带资源,并架设相应的服务器,负责提供与平台运营及充值计费有关的服务内容。故涉案游戏《双倍传奇之龙皇玛法》的运营数据、后台流水等实际都由亦菲公司掌握,且游戏关服距今已一年多,关服后服务器已全部清理,数据也全部清除,杨大石的游戏账号的相关数据无法查证。2、杨大石在游戏账号充值购的实际是游戏提供的服务,并已消耗转化为在游戏规则下包括元宝等在内的虚拟道具的使用权。3、案涉游戏于2021年8月发出停服公告,于2021年10月30日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包括服务器关闭、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等),游戏关停已按照法律法规提前公告,符合规定。目前法律并未规定游戏关服后虚拟道具的处理方式,故应当按照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游戏关服不进行现金补偿,杨大石在关服前未消耗相关虚拟物品,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4、根据亦菲公司与三九公司的协议,亦菲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三九公司未参与管理及分红,与三九公司无关。5、永久冠名权指的是游戏运行周期内的永久,而非永恒,杨大石已经享受了游戏运营期间的冠名权益,其又在游戏关服后要求退款显然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杨大石举示了游戏页面截图、与客服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充值截图、《聘请律师合同》、发票,亦菲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亦菲公司举示了服务协议、涉案游戏的用户协议,杨大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亦菲公司未举证证明杨大石知晓服务协议或者用户协议,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案涉游戏的基本情况
杨大石系网游《双倍传奇龙皇玛法》中游戏账号为“yds911”的用户。亦菲公司系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的运营主体,负责对游戏运营和收款。第三人蓝色火焰公司为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提供推广平台。第三人三九公司授权亦菲公司运营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三九公司承担服务器所必需的所有硬件设备和宽带资源,在协议区域架设游戏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好其他所需服务器,亦菲公司承担平台注册系统、充值计费系统、登录系统、游戏论坛等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宽带资源,架设相应的服务器。
二、案涉游戏服务器的关停情况
2020年10月26日,亦菲公司发布公告:线下冠名活动:1、服务器冠名(备注:区服名称不可违背公序良俗,以研发审核结果为准);2、单日累计充值满5,000元、1万元、2万元,就可以获得本区服冠名7日、30日、永久冠名;3、一个区服只有一个玩家可以获得区服冠名的权力,在同一活动时间段内有2名以上的玩家达到要求,充值最高的玩家获得冠名权;4、活动从公告即日起生效,满足条件的玩家请联系客服,沟通具体冠名事项,活动结算时间以每日23:59为准;5、当所在的区服均冠名满后,不再另行附着其他奖励,例如1区和2区合服后,你原是2服的,即冠名2服,再满足条件冠名1服,已冠名的区服不再被冠名。2021年5月1日,杨大石在《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游戏中收到一份公告,内容为:恭喜您获得跨服消费排行榜第一名,除邮件奖励外还可选择获得任意一个皮肤或定制专属于您的个人称号,快去联系客服小姐姐提出您的需求吧,感谢您对游戏的支持。杨大石与“亦非游戏客服”联系要求冠名眉瑰传奇,其所在的位置为双线六区,名称神话九月,并询问是否是永久的。“亦非游戏客服”回应是永久的,杨大石可以选择想要的皮肤或者定制称号。杨大石及亦菲公司均确认永久冠名权是充值一定金额可以获得的一个奖励。
三、杨大石游戏账号的情况
杨大石注册游戏账户后,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7月31日,在游戏中共计充值200余次,充值金额290,760元。杨大石通过充值等方式兑换元宝数31343000个,其与亦菲公司认可1元兑换100个元宝。杨大石主张其实际充值金额313,430元,因时间久远充值记录未全部找到。亦菲公司主张杨大石实际充值金额以外的元宝数是通过游戏奖励获得,并非通过现金方式兑换。
2021年8月,杨大石在《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游戏中收到一份公告,内容为:【更新公告、登陆公告】尊敬《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游戏玩家们:《双倍传奇龙皇玛法》从开服至今,陪伴大家走过了很多快乐时光,在游戏运营期间,得到《双倍传奇龙皇玛法》广大玩家们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向各位玩家致以最诚挚的感谢,由于平台策略调整,结合整体运营情况我们怀着万分遗憾的心情宣布《双倍传奇龙皇玛法》即将停运。我们也对此次《双倍传奇龙皇玛法》停运给大家造成的游戏不便,表示深深的遗憾和歉意!我们衷心期待您继续支持和关注我们蓝色火焰平台旗下更多优秀产品。《双倍传奇龙皇玛法》停服相关事宜:1、《双倍传奇龙皇玛法》将在2021年9月30日零时关闭充值服务,2、《双倍传奇龙皇玛法》将在2021年10月30日零时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包括服务器关闭、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用、用户注册关闭等),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游戏方和运营团队所有,还请各位玩家相互告知。
四、杨大石的维权情况
杨大石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QQ向“亦非游戏客服”维权,杨大石要求客服就关服之后的冠名给一个解释,因为给予杨大石的是永久冠名权。客服回应游戏已经进入关服状态,到10月30日才会关闭服务器,任何游戏都会有关服的时候,永久冠名权就是指到关服当日。其后杨大石为永久冠名权的事宜再次联系“亦非游戏客服”,客户均回应游戏是到关服的当日,冠名也是到关服的当日,杨大石对此不认可,认为永久冠名权不是到关服当日,亦菲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并退款。涉案游戏关服后,杨大石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11月4日、12月8日以及2022年1月8日、6月24日联系“亦非游戏客服”,但均未得到回应。
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大石陈述不清楚目前账户内剩余元宝的数量,涉案游戏公告即将关服后,其认为游戏运营方应当保留游戏数据,包括游戏玩家的资料、充值记录、消费记录、剩余元宝数量等内容,故其账户内剩余元宝的数量应当由游戏运营方提供。杨大石另陈述玩游戏的时间较少,注册涉案游戏主要是为了宣传“眉瑰”品牌,充值是为了获得永久冠名权,涉案游戏中的部分装备可以通过赠送得到,故账户内的元宝消耗较少。亦菲公司陈述,根据其与三九公司的协议,数据库服务器、游戏服务器由三九公司负担,涉案游戏停服后三九公司对数据已经进行清理,亦菲公司不掌握相应的数据。亦菲公司另陈述,杨大石购买充值所兑换的元宝已经全部用于购买皮肤装备,杨大石的充值呈现多次、小额、频繁的特征,符合购买皮肤、装备后再次充值的特点。
以上事实有游戏页面截图、与客服沟通记录、银行充值转款凭证、支付宝充值记录、《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充值页面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杨大石是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的游戏用户,并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充值,充值金额260,760元,账户元宝总数31343000,充值款项接受账户为亦菲公司账户。亦菲公司是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的运营主体,平台注册系统、充值计费系统、登录系统、游戏论坛等系统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及宽带资源,并架设相应的服务器,负责提供与平台运营及充值计费有关的服务内容。蓝色火焰公司为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提供游戏分发平台,三九公司给予亦菲公司适当授权,合作运营推广移动端游戏简体中文版以及此版本的更新、升级、补丁、续集、扩展包、新版本等,并承担游戏服务所必须的所有设备和宽带资源,在协议区域安装架设游戏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和其他所需服务器,并将服务器置于适于提供游戏服务的在线网络环境之中。本院认为,杨大石在亦菲公司运营的游戏中注册账号并充值,亦菲公司向杨大石提供涉案游戏的产品和服务,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亦菲公司关闭服务器是否违约;2、亦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杨大石充值金额,如应退还,金额为多少。
关于亦菲公司关闭服务器是否违约的问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对游戏服务期限没有约定,也未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游戏服务期限,应视为不定期服务合同。对于不定期服务来说,如不允许不定期服务的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强行要求当事人一直履行合同,显然对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显失公平。因此,游戏运营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游戏用户。本院认为,亦菲公司作为游戏运营方,除具有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外,亦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亦菲公司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其次,亦菲公司在游戏停止服务前60日已向游戏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务时间、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的时间,符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故亦菲公司关闭服务器符合行业规范,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亦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杨大石充值金额的问题。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网络游戏是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一种网络服务,在游戏运营过程中,用户享受了游戏服务,其支付的金钱和人力是其接受服务的对价,但不可否认的是,用户在此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货币、游戏等级、虚拟物品等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且用户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支配,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当肯定其价值,明确其权属,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故杨大石的游戏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其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游戏的特性,杨大石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对杨大石要求亦菲公司返还313,4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一方面涉案游戏中的元宝由法定货币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杨大石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亦菲公司应当赔偿剩余元宝对应的人民币金额。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亦指出,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由此可见,亦菲公司有义务退还杨大石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另一方面杨大石作为玩家参与游戏,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或占用一定游戏时间练级获取相应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道具、永久冠名权等,进行游戏时对其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道具、装备可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杨大石通过游戏获得的虚拟人物、装备、道具、永久冠名权等已经成为个人的虚拟财产,该部分虚拟财产具有的财产属性。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的电子虚拟空间中的一种模拟财产的电磁记录,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其可能具有经济价值,但该价值仅限于满足游戏用户对某些游戏功能的需求,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货币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一款网络游戏终止或者用户注销时,虚拟财产即消灭,杨大石创建的账号、角色及获得的虚拟装备就不再具有经济利益。综上,本院对杨大石要求亦菲公司返还全部充值金额的诉请不予支持,亦菲公司应当向杨大石退回部分充值金额。
关于亦菲公司应当退还的金额。涉案游戏《双倍传奇龙皇玛法》中元宝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杨大石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亦菲公司应当赔偿剩余钻石对应的人民币金额。杨大石作为游戏玩家,应举示初步证据证明其元宝的剩余数量,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游戏关服后已无法通过登录游戏的方式查看剩余充值金额和虚拟装备情况,如要求杨大石完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会对杨大石过于苛责。亦菲公司基于游戏运营控制优势,也非常清楚杨大石游戏账户的情况,应当提供后台数据并说明杨大石剩余元宝的情况,否则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杨大石和亦菲公司均有责任向涉案游戏账户中元宝的情况。另需说明的是虽亦菲公司未举证,但是杨大石的陈述亦表明玩游戏的过程充值兑换的元宝是有消耗的,主要包括购买皮肤、装备及获得冠名权。对于亦菲公司提出的杨大石游戏账号中部分剩余的元宝为杨大石在充值或者参加游戏奖励活动时赠送所得的意见,亦菲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即使杨大石账号中剩余的元宝为亦菲公司赠送,这些赠送的元宝未被使用,杨大石没有享受对应的服务,何况如何区分杨大石所持有的元宝系充值或是赠送产生的事实,亦菲公司占据信息优势地位,但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亦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查明涉案元宝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比例为100:1,杨大石账户内显示已充值元宝31343000个,对应法定货币313,430元,杨大石举证证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充值金额为290760元,杨大石充值期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7月31日,结合亦菲公司和杨大石的履约情况、杨大石充值的期间、杨大石充值的次数及充值的金额、亦菲公司停服后续工作的处理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确定亦菲公司应退还杨大石94,029元(按照杨大石充值元宝31343000的30%所对应的充值金额计算)。杨大石要求亦菲公司支付其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因亦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双方也未就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故杨大石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亦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大石94,029元;
二、驳回原告杨大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45元,由原告杨大石负担3,850.72元,被告哈尔滨亦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