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金某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金某承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金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金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216.27元。
双方确认该间三层半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该房产的权属证书,本案中不宜分割,而叶某某又无经济能力支付黄某某补偿款。为避免黄某某可能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通过适用民法典“居住权”规则,对涉案房屋“分而不割”,女方仍然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考虑到房屋的第一层(地面)已出租,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暂不宜处理。黄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行动不方便,酌定房屋的第二层由黄某某使用,第三层由叶某某使用,楼梯和第四层(三层半)由双方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