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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空软件网 更新: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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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国企层出不穷 打假组合拳下“李鬼”的生存空间还有多大?

近日甘肃某公司在逾300亿元的招标项目中假冒国企子公司身份被拆穿事件,再度引发社会对假冒国有企业问题的关注。事实上,近些年个别企业通过违规借用、套用和冒用“央企”“国企”的名称,以获得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的信任,在企业融资、项目土地、投资合作等领域获取便利和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不仅让真正的国企背了很多问题黑锅,也让不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苦不堪言。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行为既严重损害了国企的信誉,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了相关合作方的利益损失,触碰了诚信为本的红线,更有甚者已经涉嫌了违法犯罪。

打击假冒国企行为持续不断

对于假冒国企的行为,近年来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21年以来,国资委在开展打击冒牌央企专项行动之外,分别公布了三批共计823家假央企,其中第一批353家假央企,第二批175家假央企,第三批295家假央企。

国资委在公告中表示,上述800多家假冒国企的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

记者梳理发现,从800多家假冒国企的企业来看,企业名称里常常含有“中”“国”等字。从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分布来看,假冒国企几乎遍布全国各地。从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来看,涉及行业包括建筑施工、房地产、能源、投资、贸易、文旅、石油化工、交通运输、人力资源服务等。

2022年4月,国资委、公安部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对在国有企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等假冒国企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目前,绝大多数国企已经在官网等平台发布了关于假冒国企的举报联络方式等。各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多次组织过打击假冒国企的专项行动。

假冒国企方式多种多样

目前假冒国企的行为可谓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虚构国企持股关系,通过造假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例如,2021年9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原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伪造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虚假的股东决议、股东任命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

法律界人士指出,提供虚假材料注册为国企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未经真实国企同意,将真实国企登记为公司股东,属于引人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被冒名者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情形。此外,如果假冒国企违法经营,还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涉嫌虚假注册,则触犯刑法;若利用隐瞒真相的身份牟利,如冒充央企负责人,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与直接伪造文件的假冒行为相比,擅自使用国企字号或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虚构国资背景的假冒行为隐蔽性相对更强。在该情形下,假冒企业实际与国企并无持股关系,但擅自在企业名称中嵌入国企字号或注册商标并进行工商登记,从名称上看似是国企的关联企业,引起公众混淆。

此外,个别企业还存在较为特殊的假冒国企行为,即假冒企业确实曾与国企具有历史持股或合作关系,从而合法获得了字号或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在持股或合作终止且许可已被明确撤回后,仍拒绝配合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或继续使用国企字号或商标而拒不改名。

采取多种打假组合拳,从根源上杜绝冒牌国企

对于上述花样百出的假冒国企事件,被冒用国企也采取了多种不同维权手段,包括及时向公众发布声明澄清,并向侵权主体发出律师函;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用登记或申请注销;针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多途径梳理、搜集及固定侵权证据,针对冒名国企提起侵害商标权及/或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甚至刑事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央企知识产权相关案件,通过对侵权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对搭国企便车的不法经营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资料显示,被告中湘旺投资集团在官方网站上大肆宣称其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大型集团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领导”“中央企业”,并将“中国国新湘旺科创基金”用作其基金服务名称,在对外招聘广告中将“国新湘旺”作为宣传标识突出使用。

不仅如此,中湘旺投资集团单独设立的三家子公司也曾将“国新”二字用作公司名。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中国国新湘旺”“国新湘旺”。对此原告中国国新认为,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攀附嫌疑,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湘旺投资集团的相关行为会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其与中国国新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投资等关联关系,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国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中湘旺投资集团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旺票链”平台的票据贴现、票据融资活动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上述侵权行为会使公众误认为非法金融业务与中国国新有关联且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金融交易安全,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酌情判定中湘旺投资集团和银汇财务公司连带赔偿中国国新经济损失60万元。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各自赔偿中国国新经济损失3万元,中湘旺投资集团对其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人士指出,打击假央企、伪国企是一项持续性的系统工程,要想彻底有效解决冒牌国企的问题,除了全社会全链条严厉打击外,各级有关部门必须重新审视各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赋予各类企业真正同等待遇和地位。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翀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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