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公布关于滁新高速公路阜阳段“2017.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梳理发现,7名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建议给予党纪处分,3人给予政纪处分......具体如下:
阜阳市人民政府:
《滁新高速公路阜阳段“2017.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17年11月15日7时20分至8时57分许,滁新高速公路颍上县境内,发生多点多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较大事故3起,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711余万元。这是一次因突发团雾引发的多点多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陈和平,皖AA88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0L67挂)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平洋,皖A7M6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L70挂)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戚兴陈,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陈功,皖D7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杨辉,豫A2110C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张玉堂,冀EK258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7X81挂)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王士厚,皖S718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A917挂)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8. 任洪波,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以下简称“阜阳管理处”)中控室主任,中共党员,全面负责中控室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对中控室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致使中控室值机人员发布管制信息有误,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 万荣,阜阳管理处安全路产部部长,中共党员,全面负责安全路产部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督促开展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该部门先期处置人员未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阳管理处负责人,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 徐永良,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副大队长,中共党员,当班带班领导。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下属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学、巡逻过程中未能根据雾情有效处置、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问题失察,未按规定及时规范下达颍上高速入口临时封闭指令,导致事发当天8时25分下达分流管制指令至8时44分该入口实际关闭期间,共有60辆车先后从该入口驶入高速公路,并进入事发路段,其中有3辆车在不同路段被撞击,造成了3起共亡8人事故,其中一起亡5人事故。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三)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1. 陈庆,高速二大队中队长,中共党员,当班中队长,全面负责中队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未能根据事发当日天气情况,科学安排路面巡查警力,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对多起多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同志及时向副大队长徐永良报告了事故情况,责任较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 张杰,高速二大队时任大队长,中共党员,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雾霾天气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下属路面巡逻过程中未能根据雾情有效处置、巡查管控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规范下达交通管制指令问题失察,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3. 岳孝辉,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下简称“合淮阜路政大队”)副大队长,中共党员,分管业务法制等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执行《滁新、济广高速公路阜阳段路警联动工作方案》,未认真督促下属履行联勤联动职责,未及时有效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4. 郑毅强,阜阳管理处时任副处长,中共党员,分管安全路产部、中控室、养护部等。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未认真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未督促建立健全中控室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中控室信息发布管理不规范,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5.阜阳管理处,未认真落实《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皖政办秘〔2011〕3号),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发布管理不规范,中控室值机人员发布管制信息有误,该单位先期处置人员未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阳管理处负责人,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七)项之规定,给予罚款70万元。
16. 谢伟,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副主任,负责客服等工作。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对该部门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对值机人员发布有误的管制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管理责任。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9900元罚款,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六)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
17. 张丹娣,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值机员,负责客服值机工作。未能准确发布和及时反馈管制信息,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责任。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18 . 李胜男,阜阳管理处中控室值机员,负责客服值机工作。未能准确发布和及时反馈管制信息,给有关部门决策带来影响,对多点多起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责任。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七)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 高速二大队负有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交通安全指挥调度,交通疏导和管控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其向阜阳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 阜阳市交警支队负有指导、督促高速二大队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交通安全指挥调度,交通疏导和管控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其向阜阳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 合淮阜路政大队负有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动态预警,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等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其向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八)移交处理的单位。
1. 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陈和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雾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合肥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 淮南市团吉物流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李阳阳驾驶机动车雾天在行车道上停车,未按规定开启示廓灯、危险闪光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淮南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 长丰县金茂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平洋驾驶机动车雾天上高速公路,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合肥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4. 蒙城县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周乃林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亳州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 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王士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驾驶时拨打手机,遇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亳州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1. 河南省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戚兴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雾天未降低车速,事发时车辆速度应大于94km/h,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该公司驾驶人戚兴陈驾驶的豫AT9966号大型普通客车执行的本次运营任务起讫点为临泉县陈集镇和杭州市,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且在该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已长达14天不能保持在线的情况下,仍旧从事运营活动。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本公司所属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河南大自然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杨辉遇雾天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并与车内载乘人员交谈,注意力不集中,视线多次转移,具有妨碍安全驾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所属车辆监管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 河南省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刘红涛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4. 山东省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驾驶人胡志刚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雾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山东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综合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