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更为契合检察规律性评价指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提升和健全大法官考评工作中实施意见
新闻通稿 新闻记者赵婕 近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下发通知,规定各个人民检察院联系实际用心贯彻执行。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据,落实新时期党组织线路和干部工作政策方针,依照中间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性行政体制改革规定,融合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对考评行为主体,考核方案,考核指标,组织实施,結果应用等內容做出全方位标准,进一步牢固树立恰当考评核心理念,理清公务员考核与大法官考评逻辑顺序,不断完善更为契合检察原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运用考评“方向标”“方向标”的功效,为促进基本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流程扎实,义务扎实,组织纪律性扎实,作风过硬的高质量系统化大法官团队给予了规章制度遵循。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大法官考评要依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要求,精确立足于四级人民法院审级职责精准定位,区别不一样人民法院等级,不一样业务流程根线,依照党员干部管理员权限,要求的规范和程序流程,规范化管理进行。在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上,整体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法官法要求的考核方案融进在其中,保证 大法官考评既与公务员考核管理体系维持一致性,又集中体现大法官岗位特性。
《指导意见》坚持不懈对焦主责主业,突显工作实绩的标准,偏重于对司法审理案件销售业绩开展考评,从审理案件总数,审理案件品质,审理案件高效率,审理案件实际效果四个层面设定指标值,并对各类指标值考评关键做出规范性要求;与此同时,将大法官参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审理拓宽工作中,参与研究课题等的工作中列入绩效考评范围,使考评結果可以全方位,精确体现大法官劳动量和工作成效。为处理案子种类多种多样,难度系数复杂性不一造成案子无法量化分析较为的难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搭建“固定不动指数 波动指数”的审理案件劳动量权重值管理体系,综合性考虑到案子种类,庭审程序,案件审理步骤,复杂性等要素有效设定案子的固定不动指数和波动指数,并配套设施下发《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联系实际制订案子权重值给予合理引导。
《指导意见》重视加强大法官考评結果应用,确立大法官考评結果做为公务员考核結果计入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做为法官等级升降机,大法官员额撤出,绩效工资分派等的重要环节。在员额撤出层面,《指导意见》掌握“适者生存,能进能出”的研究导向性,明文规定大法官年终考核消极怠工,或是持续2年考评为基本上合格的,理应撤出员额,进而完成考评結果与员额激励制度的有机化学对接,确保大法官团队的良好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