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电 据财政部官网信息,此前,国家财政部下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在其中确立,专项债券资产应用,坚持不懈以不调节为常态化,调节为除外。专项债券一经发售,理应严苛依照发售信息公示文档承诺的新项目主要用途应用债卷资产,全国各地是因为特殊情况必须调节的,理应严苛执行要求程序流程,禁止私自随便调节专项债券主要用途,禁止先侵吞,后调节等个人行为。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全文如下:
当地政府专项债券主要用途调节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标准和提升当地政府专项债券(下称专项债券)管理方法,提升 专项债券资产应用业绩考核,预防地区政府债务风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条例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命〔2015〕1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制订本引导。
第二条 专项债券主要用途调节,归属于部门预算管理方法范围,主要是对增加专项债券资产已分配的新项目,因债卷项目实施标准转变等因素造成专项债券资产没法立即合理应用,必须调节至别的新项目造成的专项债券资产主要用途变化。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产应用,坚持不懈以不调节为常态化,调节为除外。专项债券一经发售,理应严苛依照发售信息公示文档承诺的新项目主要用途应用债卷资产,全国各地是因为特殊情况必须调节的,理应严苛执行要求程序流程,禁止私自随便调节专项债券主要用途,禁止先侵吞,后调节等个人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主要用途调节,由省部级政府部门统筹规划,省部级行政机关机构省以上地方党委行政机关落实措施。
第二章 新项目调节标准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产已分配的新项目,能够申请办理调节的实际来说包含:
(一)项目实施历程中产生重点转变,确实没有专项债券资产要求或要求低于预估的;
(二)新项目完工后,专项债券资产产生盈余的;
(三)财政局,财务审计等发觉专项债券应用存有违法难题,依照监督管理建议或财务审计等建议须经调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