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1月18日电(新闻记者田晓航)我国卫生健康委政策研究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司办公室前不久协同公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通告规定,医师在出具中药材配方颗粒药方前理应告之病人,确保病人的自主权、决定权。
2021年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单位公布有关完毕中药材配方颗粒试点的公示,确立中药材配方颗粒种类执行办理备案管理方法。为推动定点医疗机构中药材配方颗粒临床医学有效标准应用,确保医疗安全,提升临床医学功效,我国卫生健康委政策研究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协同下发这一通告。
依据通告,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院门诊服务厅、候诊室区等显眼部位贴到通知单,向病人告之中药材配方颗粒的服食方式、价钱等;医师出具中药处方时,正常情况下不可混合使用中药制剂与中药材配方颗粒;定点医疗机构理应创建中药材配方颗粒处方点评规章制度,创建中药材配方颗粒临床医学运用基本检测和预警信息管理体系,发觉疑是副作用的理应立即汇报。
通告还明确提出,经审核或办理备案可以提高中医药学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应用中药材配方颗粒;定点医疗机构中,能出具中药制剂药方的医生和乡医即可出具中药材配方颗粒药方;公办定点医疗机构应用中药材配方颗粒,不可承揽、租赁药店,不可向盈利性公司代管药店。
通告注重,各个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学主管机构要依照“属地化”管理方法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管,确保广大群众安全用药;省部级中医药学主管机构在相互配合省部级药物监管单位制订中药材配方颗粒管理方法实施方案时,要进一步优化中药材配方颗粒临床医学有效标准应用对策,保证中药制剂的核心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