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发改委12月3日发布《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促进节能减排,决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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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80 元。另外,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用户需限期退出,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属于政策性退出,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它用户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