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家用电器不过关 能不能续租并理赔(刑事辩护律师邮箱)
朱刑事辩护律师:
2019年5月,为工作中便捷,我和房主李小姐签署了租房合同,租赁她的一套房子定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我发现了房屋内配套设施给予的煤气灶、全自动洗衣机、冰箱的使用期限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性使用年限。我便这事专业与李小姐多次商谈,看是不是可以拆换,她沒有允许,可我认为租房子住那样的房子存有安全风险。我想问一下我能提起诉讼她规定消除租房合同,并退回剩下房子房租吗?
浙江省阅读者 张女士
王女士:
你好!租用物假如有承租方的安全性或是身心健康,即使承租方签订合同书时明知道该租用质量摩尔浓度不过关,承租方依然可以随时随地终止合同。您租房子住的房子中的好几个电器产品均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性使用年限,存有安全风险,很有可能严重危害您的安全可靠和身心健康,故您有权利随时随地认为终止合同,并规定退回剩下租金。
█ 房屋租赁协议中出租方的一项
关键责任是缺陷担保责任
房屋租赁协议是出租方转让租用物的应用、收益权,承租方付款房租的合同书。出租方的关键责任是向承租方给予合乎租用主要用途,具备应用、盈利使用价值的租用物。《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要求:“出租方应当承诺将租用物交货承租方,并在租用期内维持租用物合乎承诺的主要用途。”
房屋租赁协议中出租方的一项关键责任就是缺陷担保责任。当出租方给予的租用物不符房屋租赁协议的规定,或是存有品质或支配的缺陷时,承租方可以依规、按照约定规定出租方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
有关品质缺陷的出租方缺陷担保责任,在以往《合同法》和现行标准《民法典》中都有要求。《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用物严重危害承租方的安全性或是身体健康的,即使承租方签订合同书时明知道该租用质量摩尔浓度不过关,承租方依然可以随时随地终止合同。”依据该要求得知,在租用物具备品质缺陷时,不管品质缺点是显著的或是潜藏的,承租方是在事先明知道或是在过后发觉,不管房屋租赁协议中能否有相应的免责声明,只需租用物具备严重危害承租方的安全性或是身体健康的缺点时,承租方均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这一要求,展现了《民法典》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自由权的优先选择维护标准,当这一维护与财产权利或是被告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发生争执,在租用物合乎以上法律法规时,承租方仍并不加限制地行驶合同解除权。必须留意的是,实际中的确有许多出租方觉得其租赁的是房子,忽略了房子出租配套设施的设备、机器设备的产品质量问题,最后为自己导致了不应该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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