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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为文化遗产保护探新路

2021-12-18 09:53:54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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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为文物保护探新路

  民事公益诉讼为文化遗产保护探新路

  【咨政场】

  11月19日,一起偷盗古代建筑预制构件导致毁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金溪县法院开展公开审理,打响了传统村落维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全国各地“第一槌”。

  古代建筑、传统村落在文化遗产保护之列,故由金溪县人民法院做为上诉人提到的起诉属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该类起诉变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救助方式,是因为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勇于探索的結果,可以说甚为不容易。

  文保行业民事公益诉讼发力

  在我国文物保护法第65条要求“导致古建筑损毁、毁损的,依规担负法律责任”,但不确定提到民事案件的行为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畴和法律主体所做的要求是“对环境污染、损害诸多顾客合法权利等危害社會集体利益的个人行为,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相关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未确立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畴。因而,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的民事公益诉讼不是很比较发达,还处于探寻、健全的环节。

  2007年,一刑事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追偿俩件外流海外的洛阳龙门石窟佛首,但因法律主体问题而进度不如意。2014年,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基本建设产业基地,拆卸了故宅、主教堂等珍贵文物5处。2015年9月,一民俗环保组织以立即拆除珍贵文物及不执行法律规定岗位职责为由,将马固村村民委员会、上街区市人民政府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维护旧址、重建珍贵文物等。本案尽管被看作中国首起不能挪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但原告则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之名提出诉讼,这显然是在意于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畴和法律主体的限定。

  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列入法院受案范畴,法律规定的部门和相关机构也可变成该类起诉的行为主体,不缺现行标准法律规定:观以上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法律精神实质,此条中“等危害社會集体利益的个人行为”的“等”字,显而易见归属于例示性的不彻底例举,应作“等外等”表述,而珍贵文物是社会发展公共文化資源,故危害珍贵文物的个人行为自可包括在此条的“等”字以内。

  由于时下因工程施工基本建设、盗窃私运等而导致珍贵文物损坏的事情高发,及其以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不够而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困难重重的现况,近些年司法界在中共中央“扩展公益诉讼案子范畴”的重要批示助推下,积极推进扩宽途径,勤奋将文化遗产保护引进公益诉讼范畴;尤其是检察系统勇于开拓,用足用好现行标准法律规定,为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开道修路,并大力开展有关起诉,以上金溪县的起诉就是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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