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化肥判刑缓刑考验期内严禁栽菜
□ 本报讯记者 潘从武
□ 专升本报名报道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食品卫生安全关联到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近日,新疆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法院审判了多起生产制造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的案子,被告曹某、蔺某因犯生产制造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均被判刑刑期6个月,判缓1年,并罚金RMB1000元,与此同时严禁被告曹某、蔺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业种植蔬菜类主题活动。
2021年3月,曹某在自己栽种的苋菜根处发觉许多蠕虫。为解决蠕虫,曹某明知道化肥“毒死蜱”禁止在蔬菜水果上应用,仍侥幸心理,在浇灌苋菜过程中将大概150ml的“毒死蜱”所有浇入。接着,本地农业农村局在曹某栽种的苋菜中检验出化肥“毒死蜱”。
无巧不成书,2021年4月13日,蔺某为了更好地解决自己苋菜地的虫害,将二瓶“毒死蜱”稀释液后,浇灌到苋菜地中。4月18日,本地农业农村局工作员在蔺一家栽种的苋菜中检验出“毒死蜱”。
伊州区人民法院核查后觉得,曹某、蔺某在初级农产品栽种期内应用禁用农药,案情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遂依规向伊州区法院立案侦查。
伊州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各自于10月12日、10月26日开庭审判了这几起案子。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曹某、蔺某在栽种食用农产品全过程中应用禁用农药,其手段已组成生产制造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由于被告曹某、蔺某生产制造的有害、有危害蔬菜水果并未发售市场销售,未导致严重危害,且两个人自行认罪认罚,依据被告曹某、蔺某的案情、特性、剧情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水平,可以可用判缓,与此同时宣布禁止令。
由此,人民法院做出如上宣判。
大法官观点
大法官庭后表明,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要求,在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食品类中掺加有害、有危害的非食品的,或是市场销售明知道掺入有害、有危害的非食品的食品类的,处五年下列刑期,并罚金。曹某、蔺某的情形合乎生产制造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的犯罪构成。
大法官提示,农民挑选农业产品时,务必严格执行我国卫生管理方法政策法规,在容许的范畴内应用,这即是为了更好地自身的整体利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他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生产运营中一定要提高法制观念,发家致富有道在线,遵纪守法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