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地区公司境外上市报备管理方法向社會公布征询建议
健全管控,促进规章制度型高质量扩大开放
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并向社會公布征询建议。中国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明,健全公司境外上市管控规章制度是支撑公司依规合规管理运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趋势的必须,也是推进境外上市管控“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促进规章制度型高质量扩大开放的必须。
境外上市将统一执行报备管理方法
现行标准标准公司境外上市主题活动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制订于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前期,整体上滞后于销售市场实践活动,已不可以有效融入市場发展趋势和高质量扩大开放的必须。在这里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会与相关部门明确提出了全方位修定《特别规定》、统一制订标准地区公司立即和间接性境外上市主题活动政策法规的工作目标,并拟定产生了《管理规定》和与之配套设施的《备案办法》。
《管理规定》关键有四方面內容:一是健全管控规章制度,对地区公司立即和间接性境外上市主题活动统一执行报备管理方法;二是加强监管协作,创建境外上市部门协作管控合作体制,与卫生检查等体制搞好对接,并健全跨境电商证券监管协作分配,创建备案信息查询通告等体制;三是确立法律依据,确立未执行报备程序流程、报备原材料作假等违反规定违纪行为的法律依据,提升违反规定违规成本费;四是提高规章制度多元性,融合金融市场扩大进口实践活动和适用公司发展必须,确立在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下,海外立即发售上市可向地区特殊行为主体发售,进一步便捷“全流通”,并放开海外募集资金、发放股利分配的货币限定,达到公司在海外募资RMB的要求。与《管理规定》配套设施的《备案办法》则确立了报备管理方法应用领域和有关评定规范,及其确立报备行为主体和报备程序流程、重大事项汇报要等。
中国证监会与此同时列举了境外上市的“实施细则”,确立管控底线: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严禁发售股权融资、危害或伤害国防安全、存有重要所有权纠纷案件、存有违法违纪情形等几种情况,确立不可赴境外上市。不附加设定门坎和标准,适用依规合规管理的地区公司运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