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电 据中国海关总署官微信息,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员会〔2021〕18号)应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一部分产品的进出口贸易进口关税开展调节。
为精确执行现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所示:
一、《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具体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依据税则转版和税收分类调节状况,相对应调节最惠国税率及一般征收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注所列信息科技商品最惠国税率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七步减税。
(3)对954项产品(没有关税配额产品)执行進口待定征收率;自2022年7月1日起,撤消7项信息科技协约扩围商品進口待定征收率。
(4)对原产地于塞舌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進口货品可用最惠国税率。
2.关税配额征收率。
再次对麦子等8类产品执行关税配额管理方法,征收率不会改变。在其中,对尿素溶液、复合肥料、磷酸钙氢铵3种肥料的配额制征收率再次执行進口待定征收率,税率不会改变。再次对配额制外進口的一定总数棉絮执行滑准税,征收率不会改变。
3.协约征收率及优惠征收率。
(1)依据在我国与相关我国或地域已签定并起效的贸易协定或特惠貿易分配,再次对17个协约项下、原产地于28个我国或地域的一部分進口货品实行协约征收率。
(2)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日本国、新加坡等9个已起效缔约国的RCEP项下原产地货品实行协约第一年征收率,后面起效缔约国执行時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再行发布。依照协约“进口关税差别”等条文要求,依据進口货品的RCEP原产地国来可用在我国在RCEP项下对别的已起效缔约国相对应的协约征收率。与此同时容许進口货品收件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下称進口人)申请办理可用在我国在RCEP项下对别的已起效缔约国的最大协约征收率;在進口人可以给予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下,容许其申请办理可用在我国对与该货品生产制造有关的别的已起效缔约国的最大协约征收率。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地于泰国的一部分進口货品实行协约第一年征收率。
(4)当最惠国税率小于或相当于协约征收率时,协约有要求的,按有关协议的要求实行;协约无要求的,二者从低可用。
(5)对与在我国外交关系并进行换文办理手续的安哥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44个最不发达国家执行优惠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