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察院协同最高法院、国家公安部、中国民政部制订并公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保养结婚登记纪律和被告方合法权利。
对于当今处理以冒名或徇私舞弊方法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难题,《指导意见》连通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堵点,节省行政部门费用和司法部门資源,加强通力合作,积极解决矛盾纠纷案件,促进该类情况的“总量”问题获得妥善处置,与此同时增加对结婚登记造假手段的打压幅度,坚决杜绝冒名或徇私舞弊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增加量”个人行为的产生。
《指导意见》对审判机关和行政单位加强对接、凝聚合力明确提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有关客观事实开展调研评定后觉得可以撤消结婚登记的,理应立即向民政推送撤消结婚登记的司法部门建议。检察系统依据核查评定状况、监管状况,觉得结婚登记存有不正确理应撤消的,理应立即向民政推送检查建议。公安部门理应立即审理被告方冒名或是徇私舞弊结婚登记的报警、检举,有直接证据证实存有违法违纪客观事实,合乎立案条件的,理应依规提起公诉。经调研确实的,依规依规评定解决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民政接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单位出示的客观事实评定有关证实、说明、司法部门建议、检查建议等证明原材料,理应对有关状况开展审批,满足条件的立即撤消有关结婚登记。除此之外,民政理应立即将假借结婚登记的被告方列入结婚登记行业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被告方名册,由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关于做好《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告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济南市民政局(局),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制造建设兵团院区,新疆兵团人民法院、派出所、民政部门:
为妥当合理解决以冒名或是徇私舞弊的方法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维护保养结婚登记纪律和被告方合法权利,节省行政部门费用和司法部门資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要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中国民政部制订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下发,请联系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国家公安部 中国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