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1月7日电 (刘小红)小编7日从山西省忻州市初级法院获知,原平市法院前不久依规判决了一起协助网络信息犯罪行为案子,被告叶某出租自己的6张储蓄卡供别人执行网络诈骗,被依规被判刑期一年,并罚金二万余元。
2020年10月22日中午,原平市某公司财务出纳张某收到自称为吕梁市公安局的电話,告之其有参加洗黑钱案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后在另一方的遥控器下,张某将企业账户上的670700元转到另一方给予的储蓄卡内。
后赵某发觉上当受骗,向原平市派出所报警,原平市派出所于2020年11月3日对该起网络诈骗案提起公诉。侦察中,原平市派出所发觉张某将670700元转到安全银行户名为叶某的储蓄卡中。
2020年10月,被告叶某在明知道自身租赁的储蓄卡用以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应用自己身份证信息申请办理6张一级帐户储蓄卡及配套设施的网上银行U盾,存进小量RMB激话,并在撤消大额转账额度和面部识别认证作用后,以每份储蓄卡每个月500元的价钱租赁给李某(提起公诉),被告叶某具体盈利19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叶某所租赁储蓄卡被电信网诈骗团伙运用,行骗以上原平某公司670700元。
原平市法院经审判觉得,被告叶某在明知道自身租赁的储蓄卡用以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应用自己身份证信息申请办理一级帐户储蓄卡开展租赁,为违法犯罪给予协助,使被帮助目标取得成功行骗670700元,其个人行为组成协助网络信息犯罪行为罪。被告叶某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惩罚。依规宣判被告叶某犯协助网络信息犯罪行为罪,被判刑期一年,并罚金二万余元。收走其非法所得1900元。
对于此事,大法官提示众多群众,做为一个一般中国公民,要维护网络安全,打压网络诈骗,果断和参加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说不,切不可只图蝇头小利,变成违法犯罪的“同伙”。一旦发觉涉“两卡”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应该马上向公安部门检举。
与此同时,为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网络诈骗,应立即为废旧无需的储蓄卡、电话卡办理注销银行卡业务流程,并将信用卡磁条卡损毁,不随便丢掉。还应妥当管理好自身的身份证件、储蓄卡、网上银行U盾等帐户存储专用工具,维护好账号登录和登陆密码等私人信息,保证不租赁、外借、售卖有关专用工具,不给犯罪嫌疑人机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