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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判刑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父母判刑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2022-01-16 06:55:25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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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判刑对子女有影响的。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父母被判刑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子女与其没有划清界限的;父母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但如果在公检法或者部队单位的,要求要严格一些,父母有犯罪行为的,都会影响政审;如果父母有过判刑记录的,会直接影响政审。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九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这样的事情:父母亲从小溺爱子女,缺乏管教,致使子女染上恶习,甚至无恶不作。父母悲愤难忍,诉请法院断绝关系。在许多人看来可以断绝这种父母子女之情,但是这种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
  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二、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三、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
  

综上所述,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为“断绝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是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同时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
  相对地,若父母未尽到抚养的义务,遗弃子女,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之责。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这样的事情:父母亲从小溺爱子女,缺乏管教,致使子女染上恶习,甚至无恶不作。父母悲愤难忍,诉请法院断绝关系。在许多人看来可以断绝这种父母子女之情,但是这种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
  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二、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三、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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