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回答题主的第一个问题以租代购买车要注意哪些情况,那就是现在网上买车有什么新模式。
首先要说的就是以租代购模式,这种模式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于网约车的以租代购。随着滴滴,曹操出行,易道以及神州专车等网约车平台的兴起,也出现了大量的网约车司机。这些网约车司机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来源就是很多租赁公司和租赁平台推出的以租代购车辆,这也是目前非常流行的买车新模式。除了以租代购之外,以人人车,瓜子网为代表的二手车平台则是网上买车的另一种新模式。这些平台提供了全国的二手车车源,这意味着你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手车的交易,选择自己最心仪的二手车。
接下来,再回答题主的第二个问题,那就是以租代购有风险吗。笔者可以直接告诉题主,以租代购确实是存在一些风险性的。第一,很多以租代购公司是打着零首付或者是一成首付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朋友,不过很有可能会让消费者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使得很多消费者背上较为沉重的债务。再者,以租代购本质上就是属于融资租赁,虽然说融资租赁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与分期购买不同的是,消费者朋友在还款期间,是不具备物品的所有权的,仅仅具有物品的使用权。那么万一消费者所选择的融资租赁公司实力不够强大,出现了债务纠纷问题,消费者融资租赁购买来的车辆,很有可能就会被抵债。
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于各行各业也是产生了深远且重大的影响,买车也有了更多不同的方式。我们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清楚地了解这些新模式的优缺点,谨慎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买车模式。
以租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以租赁的形式完成购买。实际操作中只需要客户首先支付一部分极低费用或零支付,即可从租赁公司提车,然后按月缴纳租车费用,租赁时间到期后,客户支付剩余款项后,租赁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过户到客户名下。
这种方式在国外很流行,它适合那些大约3年左右就换车,或者不想花过多精力和时间处理车的相关事宜的人,因为保险和维护都由车辆所属公司搞定。
但在国内,以租代购的车辆存在以下问题:
1. 车价更高;虽然首付低,但是分期之后总车价算起来高了不少,最疯狂的甚至要多出一倍的金额。
2.收车不退费;一旦消费者拖欠租金,车商就会强制收车,并且之前所交的费用不退还。
以租代购本来是一种创新的消费模式,只是在某些不法商家的操作下,变成了一种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际上,它适合那些特殊消费者,例如:名下不能再添加新车的人、无法接受4S店过高首付款的人、时间不连续但是频繁用车的企业家等。如果你是一般购车者,计划买一部实惠靠谱的家用车,并长期使用下去,那么就不要选择以租代购的方式,否则真会觉得是被“骗”了。
以租代购的风险:
一、有些租赁公司一方面打着以租代购的口号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而另一方面将汽车抵押给银行方便自己做资金周转,而他们与银行间的融资合同细则消费者事前不知道。如此一来,消费者就需要承担较高的租金。
二、以租代购本质上就是融资租赁。从形式上讲,法律是允许融资租赁,但严格地说,以租代购目前还不完全受法律保护,因为它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单从租赁方面来看,只要租赁双方主体都具备资格,签订了合同,就不违法。比如说,消费者要是把使用权转移到所有权,即消费者交了全款但是车又不在本人名下,那么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在合同期满需要指定过户的消费者,需要跟租赁公司在合同上备注清楚。
三、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相比,后者是一种买卖交易,买方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前者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租车公司)所有。因此在选择以租代购的服务方之前,必须先了解该租赁公司的实力,以及充分了解该租赁公司对于合同存续期间意外风险的处理方式。
目前,以租代购信用风险成为了行业内的最大隐患。以租代购主要的隐患在于产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及事故责任划分和承担。对于消费者来说,主要是费用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合同到期缴纳全款后租赁公司不办理过户的风险。在此告诫各位消费者务必在认清以租代购的风险和租赁公司实力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购车,以免日后产生不愉快的经历。
另外:首先,以租代购涉嫌流质条款,没有经过市场公平估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其次,在违约情况下,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客户要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显然过高,要求返还车辆及部分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很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
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
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
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