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遭人伤害现已脱离危险,快递员为保护小女孩被砍伤,见义勇为与金钱,奖励,名誉有关吗
2022-07-01 06:47:25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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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武汉律师遭人伤害现已脱离危险,拔刀相助!”这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彰显了国人的“仗义执言”。
作为一名快递员,他们传递的不仅仅只有快递,更有爱和责任!
近日,一快递小哥为小女孩挡刀的新闻引发人们的热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时间】7月15日
【地点】广东惠州
【人物】持刀男子、快递员黎志伟、小女孩
【起因】发现小女孩被一持刀男子追赶
【经过】黎志伟在工作途中,发现小女孩被一持刀男子追赶,于是挺身上前,尝试救助女孩。
持刀男子直接砍向黎志伟,他的手和背部被砍伤,黎志伟往女孩反方向跑,以此吸引砍人男子注意力……
没多久,黎志伟就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而晕倒在地,幸好附近街坊将他送去医院。
【结果】砍人男子精神状态不稳定,正在医院接受精神鉴定。
黎志伟已脱离生命危险,德邦公司将对黎志伟奖励5万元。
小女孩获救了。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这样的行为,必须得到赞扬!说句实话,在危险面前,并不是人人都敢上前一步的。
面对明晃晃的尖刀,快递员小伙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并救下了小女孩,而自己却受伤了。
试问,这样的行为,不该获得赞扬吗?
(二)见义勇为是一种精神品质,它与金钱、奖励、名誉没有直接关系,但见义勇为的善举,又往往可以获得一定的金钱、奖励与名誉,它们并不冲突!见义勇为,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于个人而言,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试想一下,倘若正义之举都不能得到一定的嘉奖,甚至可能“贴钱”,那么,今后谁还愿意多管闲事呢?
或许有人会说,有些人就是为了嘉奖才去见义勇为的……
老穆想说,面对明晃晃的尖刀,如果你敢上前,你也可以获得嘉奖,关键是你敢吗?
老穆也坚信,但凡具有“见义勇为”精神品质的人,他们脑海里首先想到的必是救人,至于其他方面,则不会多想……
相反,那些只想着荣誉与金钱的人,难以做出见义勇为的善举!
结束语老穆要为这位年轻的快递员小伙点赞!
他虽然没有过高的学历,但他却拥有较高的品质!
他虽然并不富裕,但精神却已达到小康!
他虽然很平凡,但却平凡得伟大!
再小的星星,也要发光!不是吗?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涉及很深的法学理论知识:正当防卫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且对这一点不管是法学专家还是司法工作者都有些争议。至于说怎么判?见仁见智了。
下面笔者谈一谈为什么这个问题这么棘手。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题目稍改一下:女子在被男子强奸之时,用刀男子捅伤以自救,男子苦苦哀求女子帮他打个急救电话,女子被玷污十分之气愤,不管男子逃跑,最终男子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问: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当中有一种犯罪叫不作为犯罪:即有作为义务,也有作为能力,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则成立不作为犯罪。比如,警察见到落水之人,其明明会游泳,既不下水救人,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救助,最后,对方被淹死。那么,由于警察救人是法定义务,其又有作为能力,但却不作为,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种: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而最难把握的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
回到问题当中,刑法规定,对于强奸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也即,造成死伤均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女子在被强奸时,实施反击捅伤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按照不作为犯罪理论,女子捅伤男子使得男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是先行行为,女子是否应当承担救人的责任呢?
问题就出在这,正当防卫能否作为先行行为。
说实话,这个问题要把他论述清楚不太容易,而且论述出来的结论也不一定能够得到人们赞同。笔者就不展开论述,但也会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观点。
笔者认为:女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理,不应当对其作过多的限制与要求。
第二,加害人明知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也知道可能遭到被害人正当反击,犯不犯罪自己可以选择,既然选择犯罪,自己受伤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第三,这种情况要求防卫者必须救助,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且,如果法律规定防卫者不予救助是犯罪,万一对方假装受伤,趁机反击打伤防卫者咋办?
总之来说,虽然这个问题有一些争议,但多数人还是认为:无限防卫的没有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有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