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4日,王女士通过外卖平台下单一盒价值1200元的“哥伦比亚麒麟果”。购买前,王女士通过外卖平台与店家在线咨询,店家告知该水果是哥伦比亚进口的,随后王女士下单送给朋友。
朋友收到水果后,提醒她该进口水果的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王女士由此对涉案水果的来源产生了怀疑。
经与店家沟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店家也一直未理睬。后王女士将店家诉至崇川法院,认为店家涉及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2000元。
崇川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蒋瑜妹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她查询了《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发现哥伦比亚获得我国准入的新鲜水果只有香蕉、鳄梨。该店家销售的涉案麒麟果并不在进口准入名单内。
店家负责人解释,该麒麟果确实是哥伦比亚的种子,在海南附近种植的,平台上写的“哥伦比亚麒麟果”并不是指进口水果,店员不懂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解释是错误的意思表示,其无法接受承担12000元的赔偿。
王女士表示,普通的麒麟果一盒价格仅需400元左右,而因店家的虚假宣传导致卖出1200元的高价,前期尚不知有多少人被骗,店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店家则表示,王女士发现水果有问题并没有第一时间要求退货而是将水果放置腐烂,最多退款退货再赔付对方1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女士投诉后,对店家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随后店家也下架了相应产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案而言,“哥伦比亚麒麟果”可以指品种名称,也可以指水果由哥伦比亚进口。然而,店家在销售案涉水果时,不仅以“哥伦比亚麒麟果”命名,并标价1200元/盒,更为关键的是,在王女士咨询时,店家明确告知“水果是哥伦比亚进口的”,但这不并符合实际情况,店家对消费者存在欺骗误导,构成欺诈,符合“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情形。
至于王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其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因案涉水果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不满足十倍赔偿标准的适用条件。
综合全案案情,经法官的法律释明以及调解员的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店家负责人同意赔付王女士3000元,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得到妥善化解。
诉前调解团队
指导法官:王小燕
法官助理:徐 敏
调解员:蒋瑜妹
作者:严晗彦 蒋兹滢(南通崇川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