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的普及,以及劳动监察机构履职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通过延长员工劳动时间的做法,已越来越少。但仍有部分不良企业利用“擦边球”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加班,以规避支付加班费。
企业法务和人事非常清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由工会与员工协商一致,但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工作日加班的,按1.5倍标准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的,按2倍标准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3倍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也非常清楚,对于企业组织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到当地人社局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然而,员工为什么不愿意去申请仲裁?即使去了,结果为什么很难如愿呢?
《劳动法》规定,员工申请加班费仲裁的,由员工举证;举证不力的,由仲裁申请人承担不良后果。
而企业为了规避因超时加班被职能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以及节省加班费支出的需要,通常使尽了阴招。
比如,不组织工会与员工协商(有的企业压根就没有工会);不出台任何有关加班的书面文件;加班时不打卡等。这样,员工要举证加班的证据就相当困难了。
也许有的人会说,员工自己出钱请公证处在加班期间到场公证就可以了吧。没错,是可以。但有门卫的阻拦,公证不会顺畅;即使公证了加班的事实,员工未必能攻破企业以下二个壁垒。
对于工作时间,员工认为从到班时间到下班时间,就是自己的工作时间;而企业则认为,中午的就餐时间和休息时间,不算工作时间。
而目前的《劳动法》,对中午就餐时间和休息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因此,加班一二个小时的企业,可以顺理成章的逃脱加班的事实。另外,临时加班的企业用加班是为了调休,也能蒙混过关。
即使在维权员工有充足加班证据的情况下,企业还有薪酬制度上的防线,让维权员工很难如愿。
如有的生产企业采用计件工资制,在设计基本工资(只要员工8小时按时上下班,就享有的工作)和对应的基本工作定额时,就把8小时用足了。而基本工资差不多就够维持员工一个人的基本生活,员工为了多得工资,就被迫主动加班,这样,企业把加班责任推的一干二净。
有的生产型企业,在招工时说工资6000元/月,但在签合同时,将工资拆分成三部分,即基本工资1480元,各种补贴1520元,而加班费为3000元。这样,企业即使面对铁定的加班事实,也能成功金蝉脱壳…
由此可见,员工通过申请仲裁维权加班费,不仅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还费时费力费财,同时,未必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所以,大部分员面对加班都选择忍气吞声,为了生活,弱势群体又能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