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交警大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案。
2020年10月31日晚19时20分许,平安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海东市省道102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案。交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历经3小时缜密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祁某某,并成功将其抓获。
经查,10月31日晚19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号牌为青A2L1**的小型轿车沿省道102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102线199公里+570米处时,撞到一名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此时,祁某某驾驶号牌为青BR0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该路段,二次碾压到被碰撞至下行车道上行人。行人当场死亡,马某某与祁某某先后驾车逃逸。
当晚21时50分许,马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提供了另一辆逃逸车辆的车辆型号及车身颜色。根据马某某提供的线索,交警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经对案发现场和省道102线199公里+570米处现场周边开展调查摸排及案发时段进出现场周边车辆的全面排查,锁定了碾压逃逸车辆车辆。当晚23时50分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传唤至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祁某忠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经过。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 海东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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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