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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残疾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残疾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一起车祸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以更多主张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殊项目。
伤残案件中,评定伤残等级是一个难点,因为一个级别的差距,或者有级别与无级别的差距往往是十几万赔偿的差距。对于伤残级别,有以下一些内容需要注意:
1、事故发生时伤的很重,为何伤残等级评定没那么高?
伤残评定时间是关键因素,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正常须等伤者伤病稳定后才可以评定的,通过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等级,然后再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事故发生时伤的“很重”,往往是亲人们认为的“很重”,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恢复情况良好,离等级标准就存在差距。之所以认为“低”,一般是受害人方的心理作用。
2、身体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相应残疾赔偿金为什么不是叠加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认为每构成一个伤残等级就要按照相应标准赔偿,多个伤残等级赔偿理应叠加计算,毕竟伤在自己身上,承受了那么多的痛苦。特别是和只有一个伤残等级的人相比,同样的伤残等级,多个伤残等级与别人一个伤残等级的赔偿金似乎相差大,心里总是觉得不公平。
那么,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是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对单一伤残等级赔偿,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实践中依旧沿用。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各地做法自始不一。
实践中常见做法如以残疾赔偿金赔偿为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如某地区规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叠加总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个附加赔偿系数,总和不得超过100%。
假设附加赔偿系数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例1: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三级,五级和六级,以最高伤残等级三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80%,增加一处五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7%,增加一处六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6%。附加赔偿系数赔偿系数7%+6%=13%大于10%按10%计算,合计为80%+10%=90%,应按90%计算。
例2:以最高伤残等级二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90%,增加一处二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10%,增加三处三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9%×3=27%。赔偿系数合计为90%+10%+27%=127%,已经超过100%了,应按100%计算,此例中,实际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等同了。同时附加赔偿系数综总和 10%+27%*2=37%大于10%,应按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