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拘传措施,被执行人潘某某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经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8500元的赔偿款。
早在2011 年12月的一天,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三台西路由西向东行至立交桥中部时与迎面而来的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使两车前端受损,双方当事人头面部受伤。事故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羊某某无责任。羊某某受伤当天前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972.08元,加上护理费等其他费用,羊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4492.08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潘某某赔偿羊某某经济损失14492.0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判决生效后,潘某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无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精准查询,但当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逃避执行拒不露面,案件只能按照程序终结了本次执行。不过,法院一直未放弃该案件的线索查找,当申请人向执行干警提供了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后,调查执行中队的干警迅速出发将潘某某拘传到法院。执行干警告诉潘某某,如若还不履行义务,等待他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羁押室内,本以为法院只是虚张声势的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着急了,一改之前的推诿敷衍、不以为意的态度,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并打电话联系朋友送来了全部案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