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规则进行了新调整。4月7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广州市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合规提示。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列出了12条提示,多条涉及规范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此外,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广州市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合规提示全文:
01
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02
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03
不得通过互联网,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04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具体包括:一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利用搜索引擎开展竞价排名,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二是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05
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注意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注意:不得设置计时结束,或经两次以上点击才允许关闭广告;不得为关闭广告设置虚假关闭标识、关闭标识难定位等障碍;不得关闭广告后继续弹出广告。
06
不得通过虚假的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07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0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也应当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09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10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11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12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何颖思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