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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先享后付什么意思_先享后付怎么开通,

来源:天空软件网 更新: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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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月付”背后竟有这样的消费陷阱

本文作者 | 白映雪

近日,有网友微博发文表示在其使用美团外卖服务过程中,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了“美团月付”服务,而关联的微信支付信息也并未显示其外卖订单付款渠道,导致该网友误以为是通过银行卡支付订单,直到收到还款提醒时才知已经形成借款逾期。


笔者通过微博评论、搜索关键词“美团月付”发现,该网友遭遇并非个案,早在2021年初,“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凤凰网科技”、“新浪财经”等多家互联网媒体就对同类事件进行了报道,从报道内容和评论来看,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开通”、“是否影响征信”,笔者将以此为端,进一步挖掘“美团月付”背后的消费陷阱及法律问题。


一、“美团月付”的性质


根据《美团月付授信付款合同》首页说明,“美团月付”为“美团月付、消费贷”的简称,是由重庆美团三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小贷”)及其合作金融机构(以下合称“服务商”)为美团注册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的授信付款服务。用户接受、完成上述合同签署后,即可使用信用额度进行消费,超过免息期后,按照约定还款还息,本质是一款小额消费贷款产品,其先用后还、一定期限内免息等约定更类似于银行信用卡。


二、“美团月付”开通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经部分网友测试,开通“美团月付”不需要绑定银行卡,也不需要“阅读并同意”各种文件,只需要点击“我要月付”即可开通,大多数用户基于使用习惯,极易忽略按键下方小字标注的“点击即阅读并同意《美团月付授信付款合同》和《美团金融隐私政策》”而直接点击开通“美团月付”。美团小贷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与服务商,在专业和主导地位占优势的情况下,应注重提示义务,在该界面以更清晰直观的方式标明此项服务系小额消费贷款,并将点开阅读相关合约设置为开通“美团月付”的前置条件,以更好履行《电子商务法》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项下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义务。


笔者本人通过“大众点评”APP,在美团外卖服务中选择开通月卡时,直接弹出如下页面:



页面中,如使用“美团月付”仍需勾选,笔者退出后再次进入月卡开通支付界面后,页面展示了绑定银行卡、“美团月付”、微信以及支付宝等四种支付方式。



可以看出,美团小贷修正了默认开通“美团月付”的做法,但仍然试图通过弹窗优先展示,对用户加以引导,并使用“月付专属福利”、“0元先享无忧还”等描述,诱导用户点击,且未显著提示其小额消费贷款的性质,其背后的逻辑仍然是利用用户使用习惯使其在不知详情的前提下作出意思表示。


用户不慎勾选签署合约后,如意图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求撤销“美团月付合约”,也存在种种障碍:如因“美团月付”政策、技术设置等不断变化,电子合约签约过程难以还原,导致用户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或重大误解的举证证难度较大;部分用户无意间开通月付功能进行消费后,由于疏忽或信息拦截功能等未留意到还款提示,发现时可能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难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对此,出台、细化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由国家有权机关行使监督处罚权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为便捷有效。



三、“美团月付”背后的消费陷阱


一)“美团月付”不上征信?宣传不实或者违反行政法规


有用户在线咨询美团客服“美团月付”项下逾期欠款是否会体现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客服给出否定回答。然而根据《征信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29条第1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因此美团小贷及其合作金融机构有义务将“美团月付”用户信贷信息上报至人行征信系统。


如此,用户个人征信报告理应体现“美团月付”项下贷款信息。如服务商履行上报义务,则美团客服声称得“不上个人征信”涉嫌不实宣传;如服务商未履行上报义务,则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但遗憾的是,《征信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都未对信贷机构未按规定向征信系统提供系统信息规定相应处罚规则,使得该条款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约束大大降低。


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2013年10月发布的一篇名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报道来看,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态度倾向于政策上引导、鼓励,技术上予以支持,其主要目的是共享债务人信用信息,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帮助授信机构全面、准确了解债务人信用状况,从而避免过度授信、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因此未强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但随着银行金融机构在个人信贷业务受理前加强对个人征信情况的审核、提高征信准入门槛,使得有借贷需求但个人征信达不到银行要求或为避免出现个人征信不良信息、降低个人信用的个人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不上征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贷款机构也经常以此为卖点进行宣传、吸引客户,美团小贷仅为其一。如此风潮,阻碍国家宏观调控信贷业务、避免过度授信的政策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从国家层面而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应适时出台信贷机构信用信贷信息强制接入征信制度及相应罚则,以促进信贷宏观调控,引导理性消费;从个人消费者而言,小额消费贷款固然可能不在个人征信中予以展示,一旦逾期,信贷机构通过司法手段追讨,相关诉讼纠纷信息均会被记录、可查询,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各项消费限制外,同样是对个人信用的严重损害。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实际需求,理性消费。



(二)逾期后,服务商在本息之外还可直接扣划债权实现费用


根据《美团月付授信付款合同》第8条“违约行为及违约处理”第2款“违约救济”第9项约定,一旦用户出现“美团月付”逾期,服务商即有权直接从用户钱袋宝账户或与钱袋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中账户直接扣收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除借款本息外,还包括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按照上述约定,服务商对违约用户的扣划途径除美团钱袋宝之外,包括钱袋宝绑定的银行卡,可以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为的直接跨行扣款;扣划范围也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的本息原则,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其一、扣划金额不确定,普通用户无法合理预计违约成本、损失


用户使用“美团月付”时,可以根据页面展示的借款利率、手续费标准以及逾期罚息,明确计算本息金额及逾期罚息,但服务商实现债权时发生律师费、鉴定费,其收费标准并非普通用户熟知,且为可协商、调整费用,非合同一方的用户显然无法预见。至于调查费,其具体所指、支付主体、费用标准更是缺乏参考指标,其金额单纯由服务商确认,用户更加无从判断。


其二、回避举证义务,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从借贷合同纠纷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前提是合同有约定、费用标准合理且实际支付。《美团月付授信付款合同》对将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在合同中已作出约定,参照同类司法判例,“美团月付”服务商在扣划前应向用户出示合法有效的费用支出凭证,并说明其合理性。但上述违约救济条款回避了服务商的举证义务,其扣款合理性和透明度均无法保证,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抗辩权。


其三、实现债权费用扣划超出常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7年对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扣款还贷问题的批复》,认可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账户资金以抵消债权的合理性,其主要依据为《贷款通则》第22条第4款:“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笔者多年银行从业经验并检索司法案例后认为,银行机构在各类贷款中会与借款人约定出现贷款逾期等违约情形,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开在本银行系统各机构的存款账户中扣划资金范围通常限于贷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则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由司法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借款人账户进行司法扣划。


虽然美团小贷作为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并不适用《贷款通则》,但鉴于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机构目前尚未对外商独资金融机构的扣划权利、方式作出规定,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惯例,其通过《美团月付授信付款合同》赋予自身的实现债权费用的追偿权力已远远超出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原则,不得不让人质疑其合理性。对此,亟需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予以明确规范,对用户而言,目前最有利的做法是控制钱袋宝余额,以及限定钱袋宝及美团绑定银行卡范围,并限制绑定账户的余额。



(三)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分享主体不明确


依据《美团月付授信付款合同》相关约定,服务商有权收集用户在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处留存的数据、信息,并与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用户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履约信息、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而无需用户单独授权,至于服务商的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合同中并未列示。形成合同条款形式上对客户声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范围,但实质上并未明确具体适用主体的情形,并未达到《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9条第2款:“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之要求。因此用户在使用“美团月付”过程中,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使用主体被模糊,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的风险。


以上“美团月付”背后的法律问题和消费陷阱并非美团小贷一家独有,而是互联网贷款机构的普遍做法,现有法律仍然存在监管漏洞,需要国家尽快完善法律及监管政策,经营者严格遵守行业法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提高警惕、防范风险,三管齐下,切实规范互联网信贷业务,提高互联网环境下个人消费者权益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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