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的法律风险农村自建房为何还要交税。
合同本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双方行为而存在,但法律风险就像一个个暗礁,使得合同的起草者、审查者不得不提心吊胆、步步为营。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律风险可通过收集、识别、分析、定位等系统化手段得以避免或者降低。
一、合同起草签订前是否进行了相关事实审查
1、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进行前期事实审查而产生风险的典型问题是未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作详细调查,而与没有签约主体资格的相对方签约。风险结果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
2、在签约前,买方未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下列国家禁止转让的房屋进行调查。风险结果如房屋属于国家禁止转让的房产范围,则该合同无效,并极有可能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3、未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作调研。 风险结果合同对方很可能存在资产、信誉问题影响合同履行,导致无过错的一方遭受经济损失。
4、买受人未在购买房屋之前对所购买房屋的相关情况做全面调查。风险结果可能发生买受人所购买之物权属不明或该物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从而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
二、合同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1、合同主要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确。风险结果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款不全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从而给一方带来损失。
2 、卖方未在合同中担保其交付的房屋及其处分权不存在未告知对方的瑕疵。风险结果如该房屋的转让侵犯了第三人的所有权或优先购买权,则该第三人可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买方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卖方也将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宅基地公认是自己的房产,那为什么政府还要给每户办房产证?
谢谢邀请
首先要纠正题主一个错误观点,农村宅基地和房产是两码事,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宅基地上房屋属于村民私有产权,村民可以依法继承、买卖、转让和处分;同时,按照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村民在继承、受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享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房屋的转让需符合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否则转让无效。)
政府给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确权,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能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同时,也成为房屋权属登记、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定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房屋都处在未确权的状态,导致农民的房屋无法正常交易、转让和抵押,也给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党中央在 2013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为农民转让、抵押和处分房屋创造便利条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充分享受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红利。
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确权后,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受到法律保障,有助于扩大农村房屋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同时也有望为城乡地产市场一体化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