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一 郭某明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上案件】
被告郭某明,男,1989年12月出世,待业。
被告李某君,男,1997年9月出世,待业。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郭某明根据VPN“科学上网”应用海外网站申请注册Telegram软件,以“隔壁老王叔”的情侣网名建立交友群组并在该群聊内公布贩卖毒品罂粟花的信息内容。购毒工作人员根据该群私聊郭某明提交订单选购罂粟花,并以BTC、门罗币等虚拟货币向其付款毒资。被告郭某明依次四次根据以上方法向傅某某某等售卖罂粟花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郭某明依次2次根据Telegram软件向别人售卖冰毒罂粟花,并承诺以收寄方式交货。被告李某君依次2次帮助别人将配有罂粟花的包囊根据快递公司邮递到郭某明给予的收件地址。同一年9月2日,公安干警在西安碑林区某快递代收点破获被告李某君第二次邮寄快递包囊内的罂粟花99.03克。
【起诉及履行职责全过程】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瑞安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郭某明、李某君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检察系统的定刑提议,以贩卖毒品罪被判被告郭某明刑期三年六个月,并罚款RMB一万四千元,被判被告李某君刑期十个月,并罚款RMB四千元。该裁定已起效。
(一)积极主动正确引导侦察调查取证。检察系统受公安部门受邀提前介入侦察主题活动时,发觉此案存有下列难题:一是此案首犯郭某明归案后不予交待犯罪行为,别的在案直接证据比较单一,造成案子直接证据传动链条没法产生闭环控制。二是有直接证据不可以锁住被告郭某明便是涉案人员微信群主“隔壁老王叔”。三是被告郭某明与购毒工作人员买卖应用BTC、门罗币等虚拟货币,读取有关直接证据比较艰难。
对于以上难题,检察系统明确提出如下所示建议:一是提议变化侦察构思,采用方式方法读取相匹配的Telegram账户云空间微信聊天记录,并全过程录录音录影制做电子器件远程控制勘察询问笔录。后公安部门查看到三个账户均为“隔壁老王叔”的新号,且均公布过同样文本的毒贩广告宣传,进而明确了被告郭某明系毒贩通信群微信群主的客观事实。二是规定公安部门根据区块链技术记录查询,查明购毒工作人员给予的毒贩工作人员扣除BTC的连接详细地址和被告郭某明互联网钱夹详细地址中间是不是存有“数字货币”的运转。后经调查取证,发觉被告郭某明互联网钱夹详细地址接受过购毒工作人员付款的BTC,从而明确被告郭某明扣除毒资的客观事实。最后根据逐步完善直接证据传动链条,促进被告郭某明投案自首,交待所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