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海南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策将数字货币“挖币”活动内容列入取代类产业链,推行区别电费,抬价规范为每千瓦时(每度电)0.8元。
《通知》明确提出,将加强电力工程市场管理管控幅度,对参于电力系统买卖的客户加强辨别,不允许数字货币“挖币”客户以一切为名参于电力系统买卖,不允许数字货币“挖币”客户以其他方法享有电力系统减价。已参于电力系统买卖的数字货币“挖币”客户需要在期限内撤出,并改为电力网公司代理商购电(因归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撤出,其价钱不按电力网公司代理商别的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实行)。
《通知》规定,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保证区别电费现行政策严格遵守及时,对数字货币“挖币”客户立即全额缴纳抬价水电费。(总服务台记者 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