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别“同命不同价”,让公平与正义实际由此可见
史洪举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依据该征求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子中,不管受害人的户口状况,都能够依照“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测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照“城乡居民人均消费开支”,这有希望彻底消除饱受诟病的城镇“同命不同价问题”。
说白了“同命同价”或是“同命不同价”,关键指在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起诉案子中,因为受害人城镇户口的不一样,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金额相差甚远的状况。“同命不同价”关键来自2004年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表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城市上一年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是农村百姓人均纯收入规范测算,在其中死亡赔偿金最大测算20年。
当时往往对死亡赔偿金依照城镇户口分离出来不一样规范,关键取决于有基础理论觉得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逝者性命的赔付,反而是对逝者直系亲属的赔付,该赔付要以因受害者身亡而缺失的将来可获得权益为参考规范。加上那时候城镇间人口流动并不大,城镇人口数量收益相距极大,乡村人均收入的确较少,且农村百姓外出务工状况并未广泛。刑事附带民事自身展现了对不仅有工资水平、日常生活成本费的赔偿,假如采用城镇统一的赔偿,对赔偿义务人也是一种不合理。
可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發展和城乡一体化的紧密结合,贫富分化慢慢变小,不一样赔偿的基本已未找到。尤其是大部分农村百姓早已入城打工,乃至一些乡村打工者的收益比城乡居民还高。伴随着户籍管理规章制度的比较宽松和个性化,城镇户口早已仅仅一种不相干别的的定位标识。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假如再局限于城镇户口而划分各异的赔偿,早已毫无道理。许多农村百姓是借助城乡打工的高收益种活了一家人,等因此一个家中的主心骨。万一乡村打工者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丧命,家属赔付的只是是依照种田卖粮规范测算的20年“命价”,这不但是一种不合理,更会让一个家中的将来和期待毁灭。
因此,废止“同命不同价”规范既是必然趋势,也合乎社会经济发展时尚潮流和司法部门规律性。近些年伴随着群众号召,“同命不同价”状况有一定的更改。依据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责任导致多的人身亡的,可以以同样金额明确死亡赔偿金,《民法典》也沿用了该要求。尤其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自此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依次进行了相对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人身损害赔偿规范均依照“年轻人”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