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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可以进车库门?法院判决书: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行为

2021-12-10 13:55:54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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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可以进车库门?法院判决书: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行为

  小编12月9日从南通崇川人民法院获知,此前,由医院判决的一起物业纠纷案造成了很大的关心。

  报道员 任磊 金陵晚报/紫牛新闻小编 朱亚运会

  小赵是深圳某高端业主,选购了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小赵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服务项目较差,故一直不付物业管理费,彼此存有分歧。后物业管理公司开启了车牌识别系统,却未将小赵的车牌号码输入系统软件,小赵因车牌号没法被鉴别而不能一切正常驶进地下停车场,每一次均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件等即可应用停车位,提升了应用停车位的难度系数。一怒之下,小赵将物业管理公司告到法院,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终止对其正常的应用停车位所产生的防碍,并规定将车牌号码入录电子器件识别技术。

  物业管理公司称未找到阻碍小赵车子进到地下停车场的情况,按照规定,外界车子进到住宅小区时要提供有关有效身份证件并备案,只需小赵按规定相互配合,彻底可以进到地下停车场。可是小赵沒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故物业管理公司沒有将其车牌号码输入系统软件。

  崇川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物业管理公司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整体利益自买车牌识别系统并交付使用,目地是能够更好地对小区停车位、车子开展井然有序管理方法,为机动车出入及路人提供了便捷,比较大水平地完成开放小区,改进住宅小区生活自然环境,小区业主在享有物业管理公司应用该系统软件产生的便捷时,理当付款相对应物业管理附加费;物业管理公司明知道小赵是业主,仍多次规定小赵在进出停车库时提供各种各样有效证件,超过了必不可少的监管范畴,对小赵一切正常应用停车位导致了威胁和限定。因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权利阻拦小赵一切正常应用停车位,该个人行为损害了其对停车位一切正常管领、操纵、应用的权能。最后,法院判决书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行为,清除其对小赵应用地下车库导致的不合理防碍,不可以其他方法阻拦小赵驶进地下车库。宣判后彼此均未起诉。

  【大法官观点】

  物业管理公司对所供应的管理方法或服务项目应防止对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导致不合理防碍,不可以检查产权证、备案车牌、拦障设卡等方法阻拦买受人应用已有停车位。《民法典》第944条中做出要求:小区业主不可以未接纳或是不用接纳物业管理为由回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小区业主贷款逾期不付款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人可以选用催告函提出诉讼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方法处理。由此,小区业主亦应包容和友好,客观性理智地点评物业管理并立即付款物业管理费,以提升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小区业主也才可以获取更高质量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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