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12月10日电 (宋恒)福州福州鼓楼人民检察院10日公布,该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药监局福州市药物监管公司办公室行政处罚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决策一案开展了公布判决,依规宣判驳回申诉福建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
此案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定)施行后,全国首例可用该法对中药制剂做出的行政诉讼案子。
据了解,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产品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制剂开展市场销售。在2019年1月23日至12月30日期内,依次共将案涉药物各自市场销售给203家涉药企业。
2019年9月26日,永泰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查中发觉该中药制剂出现异常并复检。经晋江市食品类药品检验所检测并出示《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本产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测,結果不符合要求。”
期内,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终止市场销售该批号“瓜蒌”中药制剂。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市监管办对该药业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出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留了同批号“瓜蒌”中药制剂。
2020年7月14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市监管办对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法决策:收走市场销售劣药瓜蒌中药制剂非法所得4460.86元;违规行为产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处违反规定市场销售劣药瓜蒌中药制剂金额额度1.3倍处罚计6442.63元;违规行为产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后的,处违反规定市场销售劣药瓜蒌中药制剂金额额度11倍处罚(违反规定的药物金额额度不够十万元的,按十万元测算)计11万余元。累计罚缴1110903.49元。
福建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气该处理决定,向福建省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在省委保持原处理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鼓楼法院审判觉得,被告方福建省药监局福州市监管办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决策及被告方福建省政府做出的行政裁决决策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程序流程合理合法;上诉人福建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不予以适用,遂依规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大法官表明,此案处分数额,且涉及到新老法更替。此案被告方市场销售案涉“瓜蒌”的个人行为,自2019年1月23日不断至2019年12月30日,而新《药品管理法》((2019版)已于2019年12月1之日起实施。
在该法修定以前,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劣药的的处分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通常被惩处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药物金额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处罚,因为中药材健康饮品的价格广泛较低,通常的涉案人员额度仅为数千元。而旧法修定后,出自于对药物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对于该类情况的判罚规范变动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劣药的,收走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药物和非法所得,处以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药物金额额度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的处罚;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厂家批发的药物金额额度不够十万元的,按十万元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