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在学校正对面的足浴会所,该转移新址吗?
据澎湃新闻网报导,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住宅小区多位小区业主向新闻媒体体现,称业主文化活动中心被改造成足浴会所,已于12月22日宣布运营,会馆正对面便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中小学,直线距离50米长。一些父母表明抵制,对于此事,本地教育体育局也出函,提议该足浴会所改行或转移新址。
但这并没有能阻拦足浴会所第二天营业运营。由于本地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为其签发企业营业执照。这也是行政单位对应学所从业足道运营主题活动所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企业营业执照依规被撤消以前,其有正常营业的支配权。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员的表述,足道归属于住户服务行业,不属于趣味性场地,为其签发企业营业执照符合要求。依照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足道服务项目确属服务行业。
但对院校附近的商务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院校、幼稚园附近不可设定生产经营性休闲娱乐会所、夜店、互联网技术网上服务项目运营场地等不适合未成年主题活动的场地。条文在对有关场地确立罗列以外,有一个“等”字。在立法技术上,这也是为防止法律条文例举內容忽略所做的“兜底”。
因而,紧紧围绕这一情况的异议,看起来是单位中间对法规了解差异而致,其实体现出未成年维护“各管一段”的现况。未成年维护必须全社會的共同奋斗,但在一些地区,有关事宜只限于极少数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单位,别的单位则仍分散在外面,缺乏未成年利益维护的观念和专业知识。本次事情,就是这类现况的缩影。
报导中谈及,因为收到的人民群众举报较多,本地信访局已机构多单位对这一事情开展探讨解决。假如校园内正对面设立足道场地在法律法规上毫无根据,已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可依规撤消。本地对于此事用心讨论、积极作为的心态非常值得毫无疑问。
但就算最后撤消该足浴会所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是有成本的,包含不正确签发给公司产生的损害,及其政府部门诚实守信品牌形象等。假如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里能自始至终有未成年维护这一根弦,管理决策以前和教学主管机构沟通交流,那麼面前的异议、未来很有可能的成本,实际上都能够防止。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