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杜绝“电子监控”沦落趋利专用工具
王胜强
最近公布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标准电子信息技术监控系统的设定和应用做出明确规定,强调要标准非当场稽查的调查取证、审批、入录、告之、惩罚、救助步骤,坚决杜绝监控系统沦落“处罚专用工具”。这一举动得到了大家的广泛五星好评。
电子监控设备别名“电子监控”或“电子警察”,一直以来做为公安部门搜集、固定不动交通违章客观事实的主要方式,针对威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保养交通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充分发挥了积极主动功效。但因为各种原因,也存有机器设备设定不科学、交通指示灯不标准、审批入录不严苛、告之提醒不及时等问题。
有的地区将“电子监控”设定在秘密角落里,搞暗中稽查,很多人被罚得不明不白,不清楚何地被摄录;有的地区通告违反规定被告方不立即,造成被告方在同一地址多次被同一机器设备摄录;有的地区将“电子监控”安裝与上缴处罚业务外包给公司,因涉嫌与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有的“电子监控”设定不合理不科学,造成巨量罚款单;有的“电子监控”没经按时强制性检验,乃至不是合格产品,出示的数据信息有错漏。
问题的发生并不是一天两天,新闻媒体广泛关心、群众不断号召,地区和单位也不可谓不高度重视,为什么自始至终无法除根?在其中有安全操作规程不明确、工作方法不合理的缘故,但尝试以罚托管、将“电子监控”视作趋利稽查专用工具是关键一条。这种现象违反了“电子监控”设定的初心,最后危害了执法公信力。
综合型问题还需综合性强化措施。《通知》对“电子监控”存有的顽瘴痼疾一针见血,确立要事先通过法纪和技术性审批,保证电子信息技术监控系统符合规定、设定有效、标示显著,并向社會发布设定地址。尤其是《通知》对由谁安裝“电子监控”、由谁扣除处罚划到底线,强调禁止违反规定规定被告方担负或是分担设定电子信息技术监控系统的花费,禁止交给企业登记设定电子信息技术监控系统并由企业登记立即或是间接性扣除处罚。这两个“禁止”捉到点上,直取斩掉“电子监控”身后产业链,有益于隔绝一些执法部门与公司产生利益共同体,有益于劝阻越装越罚、越罚越装的不理智。
自然,斩掉“电子监控”身后产业链必定会动一部分人的乳酪。相关地区和单位需从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准、维护保养社会发展公平与正义的相对高度正确认识必要性,对很有可能碰到的艰难与摩擦阻力有准备工作,保证思想观念高度重视、现行政策上配套设施、实行上强有力,产生政府部门推动、单位整顿、社会监督的协力。仅有那样,才可以让“电子监控”重归稽查神器的职责精准定位,真真正正变成老百姓生命安全的保护神,而不是创收盈利的取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