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安全事故延迟时间警报车险公司不必赔付
□ 本报讯记者 周宵鹏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近日审判一起商业保险纠纷案,因驾驶员故意或过失延迟时间报警,导致安全事故不可以核查,人民法院评定车险公司不必担负承担责任。
2020年4月13日,曹某某打电话车险公司,称其于4月12日夜间驾驶撞向马路边边坡防护致车子损伤,规定车险公司开展赔付。车险公司派员保险理赔后告之曹某某马上警报,曹某某那时候未这样做。在商业保险查勘员多次告之后,曹某某于报险次日向交管部门警报。
因时隔時间较长,已无第一事发现场,交管部门未向曹某某出示事故认定书,反而是出示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实。曹某某携此证明及检修单据寻找车险公司理赔,被告之因未得日报报警险,造成事故性质及驾驶员情况没法核查,回绝赔付。曹某某接着将财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觉得,因为交管部门并没有对安全事故通过给予确定,而曹某某递交的行车记录器短视频亦未表明安全事故汽车信息、驾驶员真实身份及生理学情况,有关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商业保险车子发生了保险合同订立的保险事故。与此同时,曹某某在产生安全事故后未得日报报警险的作法违背常情,其个人行为造成了安全事故通过、特性、驾驶员的生理学情况均没法核查的不良影响,存有故意或过失,故车险公司有权利回绝赔付,曹某某诉讼请求的车子损害应由其自主担负。
由此,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曹某某的诉请。
大法官观点
大法官庭后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在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立即警报并维护事发现场,是驾驶员应负的法律义务。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了解保险事故产生后,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故意或是因过失未立即通告,导致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层度等基本相同的,保险公司对没法确认的一部分,不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费的义务。此案中,曹某某存有故意或过失,对导致安全事故没法核查的效果承担不能推脱的义务,因而,人民法院对其认为的安全事故通过及车子损害状况未作评定。
大法官提示,日常日常生活,有一些安全驾驶人为因素躲避酒精检测等交警队核查个人行为而未马上报报警险,企图钻时差的空档;有一些驾驶员的确由于欠缺法律法规和保险常识,对保险理赔流程不了解,或是产生安全事故后一时惊慌而未警报、报险即离去当场,导致商业保险不能赔付。因而,众多买车人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立即报报警险,方可得偿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