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处被害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依我之见一一故意撞人致死,依法和常识必须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对指使者和驾驶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直系亲属还可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一,因为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人是"故意"去撞人,即具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才会去“撞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积极追求危害后果或放任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就本案例而言,既然机动车司机作为个心智健全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主观己经明知驾驶机动车,这种质量重丶速度快丶冲击破坏力极大的交通工具能致人死亡的工具,为泄愤而“故意撞人",就意味着就是要积极追求剥夺被撞者的生命。而机动车司机“故意撞人"的行为,恰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处理这种一人指使一人驾机“故意撞人"致死的犯罪呢?
1,指使者“亲戚"与"机动车驾驶人"系二人共谋实施故意撞人致死的行为,此二人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依法须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二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司机与被撞者虽然没有有深仇大恨或个人恩怨,但是,他受亲戚的指使通过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仇人致被撞者死亡的,应当以《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论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提起用开车撞人杀人犯意的“亲戚"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的“主犯"论处,因为与被害人具有的深仇大恨,致使其产生剥夺仇人的生命的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并怂恿丶指使作为亲戚的机动车驾驶人去积极实施故意撞仇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依法也应认定“亲戚"为实现剥夺仇人的生命而鼓动丶指使撞死仇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也应对其按《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的主犯,依法也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者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检察机关对此二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在判处二被告人刑罚的同时,一并判处二被告人还应承担的死亡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冲动行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7月7日,湖南永州江永县一农贸市场就发生一起因为冲动而引发的命案,然后二人还是亲戚妯娌关系,堂嫂被堂弟媳持刀捅伤后当场死亡。
从网上曝光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当天在农贸市场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市场内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一直试图阻止其过激行为。但是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听劝,一直在手脚并用地对着被害人不停地说话,越说越冲动,男子虽然强行抱着犯罪嫌疑人但最终还是被她挣脱。
犯罪嫌疑人挣脱阻拦后,随手就拽过一把刀向受害人一顿砍刺,被害人当场倒在血泊之中,现场一片哗然,意识到自己可能犯了命案后犯罪嫌疑人随后逃离现场。
现场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抢救时,也已回天乏术,伤者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市场的知情人也透露嫌疑人周某辉和被害人周某娟为妯娌关系。周某辉是周某娟的堂弟媳妇。按理说妯娌关系也算一家人,怎么还在市场厮打起来甚至引发命案了呢?
原来2人虽然是亲戚,但是都在市场内摆摊,也算是同行竞争对手,平日里二人就不大对付,一直不太和气,这在市场上也不是什么秘密。当天二人又再一次因为两卖猪肉一事发生争吵。本以为二人还向原来一样,打打嘴仗就完事儿,没想到周某辉情绪异常激动,竟然会起屠刀砍向自己的妯娌,最终导致命案发生。
目前凶手在逃,警方发布协查通报追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等待周某辉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
因为她的冲动无知,一条鲜活的生命命丧她手,两个小家庭、一个大家族也因为她的行为而蒙上悲剧的色彩。人生最容易让人后悔的决定,往往都是在冲动时做出的。也许当时她能多冷静两分钟,就不会犯下这个让她后悔一辈子的疯狂行为。
一个总被情绪所左右的人,是很难把日子过好的。真正成熟的人,遇事能把控自己的情绪,三思而后行。愿我们在生活中都能平和待人,少点戾气,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让自己抱憾终身,害人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