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一审将于9月9日再次开庭,劳荣枝案一审被判死刑,当庭提出上诉,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2022-02-22 06:47:55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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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劳荣枝死刑,劳荣枝当庭表示要上诉劳荣枝案一审将于9月9日再次开庭。劳荣枝对抢劫罪、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否认检察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多次强调自己是在法子英的胁迫下才参与作案。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绑架罪致人死亡,以及是否属于胁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的一般量刑区间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区间是十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绑架罪的一般量刑区间是十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而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一审认定劳荣枝属于主犯,参与了抢劫罪、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如果劳荣枝上诉,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劳荣枝属于胁从犯,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劳荣枝未参与故意杀人或致人死亡,那么就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从公开资料查到的案情分析,本案犯罪行为历时4年之久,劳荣枝多次独自前往歌舞厅等场所引诱被害人,共造成7人遇害,在如此长时间的犯罪中,劳荣枝并非没有脱离所谓“法子英胁迫”的机会,但她并未悬崖勒马,反而继续参与犯罪行为,我们认为法院认定其为主犯,在故意杀人和抢劫绑架致人死亡中起到重要作用并无不妥,劳荣枝上诉改判可能性较小。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情况下,案件也就审两次,也就是一审、二审。(再审不谈)
所以,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只要罪犯上诉,法院就会二审开庭审理,暂时无论理由是否能否成立,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为了程序合法,就应当开庭审理。
上诉二审开庭是不会加刑的,也就是说,上诉后,再次审理的最坏结果就是维持死刑。(检察院抗诉的暂时不谈)
判决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不是真的“立即”执行死刑。
第一,前面已经说过了,罪犯可以上诉,二审开庭判决还需要一个过程。
第二,死刑是需要复核的,这种剥夺性命的刑罚是最高惩罚,需要特别严谨,生效判决书判决罪犯死立执之后,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层层核准,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死刑执行的命令,之后才能执行注射死刑。
第三,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有权提出面见亲属的要求,应当满足这种基本要求,也是需要时间的。
所以,现在当事人提出上诉,判决书还未生效,需要等到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最终结果。到实际执行死刑,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后,劳荣枝当庭提起上诉,现在进入二审程序。劳荣枝亲属透露,其已经接受了家人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面谈。
二审中劳荣枝一方的辩护意见基本上跟一审一致,否定劳荣枝参与了法子英的杀人行动,其只是被法子英胁迫的受害者。但对于参与抢劫和绑架的部分,劳荣枝一审中已经认罪,所以也不会在二审中提出上诉。
而劳荣枝是否死刑立即执行的关键,就在于她是否积极参与了杀人,而劳荣枝的三大指控中(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只要将杀人这部分罪责全部撇清,那么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虽然一审法院在2019年逮捕劳荣枝以后,经过了两年的补充侦查,以及数次开庭审理,将当年法子英案的所有证据与补充证据,劳荣枝本人的供述进行了严密推理,最后认定劳荣枝跟法子英是共同主犯,并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
理论上如此巨大影响力的案件,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各方监督也屏蔽了所有瑕疵空间。而且整个审理流程几乎全程予以公示,并且一审判决书也公开展示,这个结果也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叫好。
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劳荣枝的上诉只是拖延时间的徒劳之举。
接下来的司法程序,还有二审、可能会有再审、最高院死刑复核这三个主程序。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以后,最长审限理论上是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一句划重点,如果案情特别复杂,那么可以延长到半年甚至更长,尤其是劳荣枝这种社会影响力巨大,一旦发现一审证据存在瑕疵,那么审限一直续费是很可能的。
假如二审维持了原判,劳荣枝还有一个申诉并进入再审的机会,只要劳荣枝家属或者代理人提供了可能推翻判决的新证据,或者有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都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申诉不影响原判决执行。也就是说,申诉的时候,最高院也同步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中,也有可能推翻原判决,只要发现有重大证明力的新证据,或者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而近些年我国对于死刑都是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所以最高院死刑复核周期一般都会比较长。而死刑复核如果不予通过,那么最高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原法院重审。
而劳荣枝案件一审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劳荣枝是否以主犯身份积极参与了杀人。劳荣枝自己的辩解是“受法子英胁迫”,而公诉人一方的结论则是劳荣枝跟法子英是恋人,两人之间是共同主犯关系,不存在胁从的情况。
但一审法院对于劳荣枝积极参与杀人的事实部分,基本上采用了推理的形式,实体证据方面几乎没有。原因就是当年法子英被捕以后,将所有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对劳荣枝的参与只字不提。而杀人现场勘验的凶器、指纹、尸体上的生物痕迹,基本上都指向法子英一人。而对于劳荣枝的杀人动机跟积极参与,只有两位幸存者的证人证言,以及法院对于法子英劳荣枝两人恋人关系的推理。
说白了,凶杀案没有留下活口,所有实体证据都指向法子英。而留下活口的绑架案,又不能直接证明劳荣枝有参与杀人。
虽然劳荣枝对于被“胁迫”的陈述也不符合逻辑,比如她在犯案过程中多次脱离法子英控制,却并没报警或者采取积极措施,而是重新回到法子英身边继续配合作案。甚至在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通过各种方式逃窜二十年,根本也不像一个被胁迫者。
所以劳荣枝绝对不可能是一个被胁迫者,但她具体对于几起杀人案件的参与度有多高,因为缺少实体证据,以及另一个主犯法子英的相反陈述,导致一审判决在事实部分,采用了大量的主观推理,这也可能会是劳荣枝二审翻盘的机会。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相信法律相信程序正义,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但也绝不会错杀任何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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