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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处置家庭纠纷被辱骂殴打,被当警察的老婆打,还手算不算袭警

2022-02-23 06:45:29 来源:天空软件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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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属于袭警哦。但你可以说警察暴击执法啊。[抠鼻]所谓何法民警处置家庭纠纷被辱骂殴打?家法呗哈哈哈。

老婆为什么打你啊?找找自己的问题吧。一般情况下老婆不会打老公的,除非被逼急了。否则最多就是骂骂咧咧罢了,动手一般情况下不会的。除非老婆是特警队的,天天在单位练格斗,找不到陪练的。正好回家你自己不开窍,惹她发火了,那好吧,今天你就做陪练吧,打不过是自己的问题哦,娶个警察老婆不向她请教格斗技术,活该挨打[呲牙]。

以上都是玩笑话,警察工作辛苦,体谅一下吧。你能负责家务的话多承担一些,让老婆回来可以好好休息。少惹她生气是真的。医务工作者的伴侣,警察的伴侣,军人的伴侣都不容易。

  殴打民警,如果是轻微伤的,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殴打民警,如果是轻微伤的,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具体处理。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兰某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长安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当天立即就该事件展开调查工作。现已解除其职务,法院采取拘留并罚款10000元。

人大代表法庭上辱骂殴打律师

3月24日,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在长安区法院出庭辩护时,旁听席上的兰某由于对律师的观点不满,冲上前辱骂、殴打律师路律师。
  

路律师同事透露,殴打事件发生后,兰某曾说请路律师吃饭来私了。3月25日,兰某给路律师律师写了书面检讨,承认自己“不懂法”,请律师“放我一马”。

3月26日,兰某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说,“我和律师已经和解,并将和解协议书交给了法院”,随后匆匆挂断电话。
  

此事发生后,绝大部分网友都力挺律师,希望长安区人大常委会能终止或暂停兰某人大代表资格,交法院司法拘留,甚至有律师认为应刑事拘留。

陕西省律师协会和西安市律师协会也非常关注此事。省律师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3月28日省律协还准备到长安区人大常委会和长安区法院维权,同时他们还准备慰问受伤律师路律师。
  

长安区法院也做出司法拘留兰某10日的决定,并报长安区人大常委会同意。

昨日,长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暂停兰某执行区人大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长安区法院随即拘留了兰某,并罚款10000元。

下午,路律师律师告诉记者,他并不知兰某被拘留,目前他正在陕西省律协汇报此事。
  他感谢所有关心此事的人。

当庭打骂律师,怎配做人大代表

代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在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不仅要关注被提名者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要特别关注被提名者的法律素养。

近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现场,由于对律师的观点不满,旁听席上的区人大代表兰某竟然对律师破口大骂并挥拳殴打。
  

众所周知,依据法庭纪律,当事人和旁听者不仅不能在法庭上打骂他人,甚至连发言都需要获得许可。兰某公然在法庭上打骂律师,不管出于何种事由,都可定性为“知法犯法”,因而必然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打人者兰某是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法院对他的惩处需遵循法定程序,这一点没错。
  不过,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说明,人大代表的身份不是违法的“护身符”;相反,代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任何代表有法外特权。

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因此,法院没有立即对兰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代表法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情形,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原则上就应当许可。目前,兰某已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并被执行拘留,就证明了这一点。

也有人提出,兰某当庭打骂律师的行为实在配不上其“人民代表”的身份,当地人大常委会为何不直接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实际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罢免也需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原选区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只有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才可罢免。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并无直接除名和取消资格的权力,这也体现了对选民权利的尊重。
  

兰某公然在法庭上打骂律师一事也提醒我们,在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不仅要关注被提名者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要特别关注被提名者的法律素养。被提名者须有对宪法和法律最起码的敬畏,否则不仅可能无法代表选民的利益,甚至可能给人大制度带来不良影响。
  今年各地将普遍启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这一点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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